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统一部署,负责开展本辖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组织实施工作。
(1)组织开展有关章程、规范性文件和《实施细则》等宣传贯彻工作;
(2)审定本辖区承担食品检验工作的市(地)级、县级检验机构,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3)组织开展《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人员、食品检验人员培训工作;
(4)组织受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并组织审查企业生产必备条件;
(5)负责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结论的审核、汇总,统一向国家质检总局报送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
(6)组织实施对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的年度审查;
(7)组织实施对食品生产企业及产品的监督管理;
(8)组织实施对无证生产销售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9)受理本辖区食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有关投诉,处理食品生产许可证争议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