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我国保健(功能)食品市场,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1997年发布了GB16740—1997 《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同年5月1日起实施。
标准规定了保健(功能)食品定义、产品分类、基本原则、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标签要求。
保健(功能)食品,一是提供营养;二是提供增加人体食欲的色、香、味、形;三是调节人体机能。
标准规定,保健(功能)食品应有与功能作用相对应的功效成分及其最低含量。功效成分是指能通过激活酶的活性或其他途径,调节人体机能的物质,目前主要包括:
1 多醣类:如膳食纤维、香菇多醣等;
2 功能性甜味料(剂):如单糖、低聚糖、多元醇糖等;
3 功能性油脂(脂肪酸)类:如多不饱和脂肪酸、磷酯、胆碱等;
4 自由基清除剂类:如超氧化物岐化酶(SOD)、谷光甘酞过氧化酶等;
5 维生素类:如维生素A、维生素C、维生素E等;
6 肽与蛋白质类:如谷光甘肽、免疫球蛋白等;
7 活性菌类:如聚乳酸菌、双岐杆菌等;
8 微量元素类:如硒、锌等;
9 其他类:二十八醇、植物甾醇、皂甙(苷)等。
我国除按功能将保健品分为22类外,还有另一种分类方法,并作了以下规定:
“食字”号产品:一般为含有营养成分的食品或含有新资源的食品,由地方卫生部门审批,食品批文号如“×食监字”。由国家卫生部审批、含有新资源食品的批文号为“卫新食字”。食字号产品不能宣传药用功效,但可以介绍产品所含主要成分的功效;
“食健字”产品:国家制定的“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规定,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称为“保健食品”,需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其批准文号为“×食健字”。食健字产品可以宣传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保健功能的有关内容;
“药健字”产品:具有特定保健营养功能的药品,称为“保健药品”。由卫生行政部门严格审批,其批准文号如“×卫药健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