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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保健品宣传的规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06-21
核心提示:1、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禁止宣传疗效。 2、禁止宣传改善和增强性功能的作用。 3、广告上须附有明显统一的天蓝色保健食品标志,其中报刊印刷品广告中的保健食品标志,其直径不得小于1厘米。 4、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抽检后不合格的保健食品,

 
 
1、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禁止宣传疗效。


2、禁止宣传改善和增强性功能的作用。


3、广告上须附有明显统一的天蓝色保健食品标志,其中报刊印刷品广告中的保健食品标志,其直径不得小于1厘米。


4、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抽检后不合格的保健食品,将暂停其在辖区内发布广告,经原抽检部门或其上级部门再次抽查合格后,方可继续发布。


5、印刷品广告必须要以工商部门审批内容发布,不得擅自修改、增加广告内容,必须注明印刷品审批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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