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酒政的内容
远古时代,由于粮食生产并不稳定,酒的生产和消费一般来说是一种自发的 行为,主要受粮食产量的影响。同时要明确的是,在奴隶社会,有资格酿酒和饮酒 的都是有身份,有地位的上层人物。酒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并不是商品,而只是一 般的物品。人们还未认识到酒的经济价值。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汉朝前期。
从夏禹绝旨酒开始及周公发布<<酒诰>>以来,随着时代的进步,酒的管理制 度和措施的内容越来越丰富,形式越来越多样化。酒政的具体实施形式和程度随各 朝而有所不同,但基本上是在禁酒,榷酒和税酒之间变来变去。此外还有一些特殊 的形式。实行不同的酒政,往往涉及到酒利在不同社会集团之间的分配问题,有时, 经济斗争和政治斗争交织在一起。另外,由于政权更迭,酒政的连续性时有中断, 尤其是酒政作为整个经济政策的一部分,其实施的内容和方式往往与国家整个经济 政策有很大的关系。
1 禁酒
禁酒,即由政府下令禁止酒的生产,流通和消费.
禁酒的目的主要是:
减少粮食的消耗,备战备荒。这是历代历朝禁酒的主要目的。
防止沈湎于酒,伤德败性,引来杀身之祸,禁止百官酒后狂言,议论朝政。 这点主要针对统治者本身而言。 禁群饮,在古代主要是为了防止民众聚众闹事。
由于酒特有的引诱力,一些贵族们沈湎于酒,成为了严重的社会问题,最高 统治者从维护本身的利益出发,不得不采取禁酒措施。
在中国历史上,夏禹可能是最早提出禁酒的帝王。相传"帝女令仪狄作酒而美, 进之禹,禹饮而甘之,遂疏仪狄而绝旨酒。曰,后世必有以酒亡其国者。"(<<战国 策·魏策二>>)在此,"绝旨酒"可以理解为自己不饮酒,但作为最高统治者,"绝旨 酒"的目的大概不仅仅局限于此,而是表明自己要以身作则,不被美酒所诱惑, 同 时大概也包含有禁止民众过度饮酒的想法。
实证明夏禹的预见是正确的。夏商的两代末君都是因为酒而引来杀身之祸而 导至亡国的。从史料记载及出土的大量酒器来看,夏商二代统治者饮酒的风气十分 盛行。夏桀"作瑶台,罢民力,殚民财,为酒池糟 纵靡靡之乐,一鼓而牛饮者三 千人"。夏桀最后被商汤放逐。商代贵族的饮酒风气并未收敛,反而越演越烈。出 土的酒器不仅数量多,种类繁,而且其制作巧夺天功,堪称世界之最。这充分说明 统治者是如何的沈缅于酒。据说商纣饮酒七天七夜不歇,酒糟堆成小山丘,酒池里 可运舟。据研究商代的贵族们因长期用含有锡的青铜器的饮酒,造成慢性中毒,致 使战斗力下降。商代的灭亡被普遍认为酗酒成风是其重要的原因。西周统治者在推 翻商代的统治之后,发布了我国最早的禁酒令<<酒诰>>。其中说道,不要经常饮酒, 只有祭祀时,才能饮酒。对于那些聚众饮酒的人,抓起来杀掉。在这种情况下,西 周初中期,酗酒的风气有所敛。这点可从出土的器物中,酒器所占的比重减少得到 证明。<<酒诰>>中禁酒之教基本上可归结为,无彝酒,执群饮,戒缅酒,并认为酒 是大乱丧德,亡国的根源。这构成了中国禁酒的主导思想之一。成为后世人们引经 据典的典范。
西汉前期实行"禁群饮"的制度,相国萧何制定的律令规定:" 三人以上无故群 饮酒,罚金四两"(<<史记·文帝本纪>>文颖注)。这大概是西汉初,新王朝刚刚建 立,统治者为杜绝反对势力聚众闹事,故有此规定。禁群饮,这实际上是根据<<酒 诰>>而制定的。
禁酒时,由朝廷发布禁酒令。禁酒也分为数种,一种是绝对禁酒,即官私皆 禁,整个社会都不允许酒的生产和流通;另一种是局部地区禁酒,这在有些朝代如 元代较为普遍,主要原因是不同地区,粮食丰歉程度不一。还有一种是禁酒曲而不 禁酒,这是一种特殊的方式,即酒曲是官府专卖品,不允许私人制造,属于禁止之 列。没有酒曲,酿酒自然就无法进行。还有一种禁酒是在国家实行专卖时, 禁止私 人酿酒、运酒和卖酒。
在历史上禁酒极为普遍,除了以上的政治原因外,更多的还是因为粮食问题 引起的。每当碰上天灾人祸,粮食紧张之时,朝廷就会发布禁酒令。而当粮食丰收, 禁酒令就会解除。禁酒时,会有严格的惩罚措施。如发现私酒,轻则罚没酒曲或酿 酒工具,重则处以极刑。
2 榷酒
榷酒,现在称为酒的专卖。即国家垄断酒的生产和销售,不允许私人从事与 酒有关的行业。由于实行国家的垄断生产和销售,酒价或者利润可以定得较高,一 方面可获取高额收入,另一方面,也可以用此来调节酒的生产和销售。其内涵是极 为丰富的。在历史上,专卖的形式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完全专卖
这种榷酒形式,是由官府负责全部过程,诸如造曲,酿酒,酒的 运输,销售。由于独此一家,别无分店,酒价可以定得很高,故往往可以获得丰厚 的利润,收入全归官府。
(2)间接专卖
间接专卖的形式很多,官府只承担酒业的某一环节,其余环节则 由民间负责。如官府只垄断酒曲的生产,实行酒曲的专卖,从中获取高额利润。
在南宋时实行过,叫"隔槽法",官府只提供场所,酿具,酒曲,酒户自备酿 酒原料,向官府交纳一定的费用,酿酒数量不限,销售自负。
(3)商专卖
官府不生产,不收购,不运销,而由特许的商人或酒户在交纳一定 的款项并接受管理的条件下自酿自销或经理购销事宜,非特许的商人则不允许从事 酒业的经营。
西汉前中期酿酒业是很发达的。但并没有实行酒的专卖,西汉武帝时期第一 次实行酒的专卖酒业政策的变化,是汉武帝一系列加强中央集权财经政策的一部分。 汉武帝在位的五十多年中,针对当时商人把持盐业,铁业,投机倒把,大发横财, 但却"不佐国家之急"的不义之举,首先下令把盐业,铁业收归国家专营,这些措施 为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这也为实行榷酒准备了重要的前提条件。 既然盐和铁可以实行国家专卖,酒这种商品,到了一定的程度,提到专卖的议事日 程也是迟早的事了。因为酒确实是一种可以为国家敛聚巨大财富的特殊商品。
促使实行榷酒政策的直接原因可能还是国家财政的日益捉襟见衬。在汉武帝 末期,由于国家连年边关战争,耗资巨大,国家财政入不敷出。"酒这种几乎象盐, 铁那样普遍的物品,由于生产方法相对比较简单,生产周期比较短,投资少,原材 料来源丰富,产区分布广泛,酒的销路极广,社会需求量极大,赢利丰厚,其敛财 聚宝的经济价值终于第一次被体现出来了。据史料记载,天汉三年(前98年)春二月, "初榷酒酤"(<<汉书·武帝本纪>>。
榷酒的首创,在中国酒政史上甚至在中国财政史上都是具有重大意义的大事。 这是因为(1)榷酒为国家扩大了财政收入的来源,为当时频繁的边关战争,浩繁的 宫廷开支和镇压农民起义提供了财政来源。且这比直接向人民征税要高明,更合 情理。因为酒是极为普及的物品,但又不是生活必需品。实行专卖,提高销售价格, 表面上看,饮酒的人未受到损害。但酒的价格中实际上包含了饮酒人向国家交纳的 费用。这对于不饮酒的人来说,则间接地减轻了负担,尽管这也是一般人所体察不 到的。(2)从经济上加强了中央集权,使一部分商人,富豪的利益转移到国家手中。 因为当时有资格开设大型酒坊和酒店的人都是大商人和大地主。财富过多地集中在 他们手中,对国家并没有什么好处。实行榷酒,在经济上剥夺了这些人的特权。这 对于调剂贫富差距,无疑是有一定的进步意义的。(3)实行榷酒, 由国家宏观上加 强对酿酒的管理,国家可以根据当时粮食的丰歉来决定酿酒与否或酿酒的规模,由 于在榷酒期间不允许私人酿酒,卖酒,故比较容易控制酒的生产和销售,从而达到 节约粮食的目的。
酒的专卖,在唐代后期,宋代,元代及清朝后期都是主要的酒政形式.
在历史上,北宋和南宋两代酒的专卖是最具特色的。北宋的专卖有多种形式. 据史料记载,大体上有二种,此外还有承包制形式。
在历史上还有一种专卖,即酒曲的专卖,官府垄断酒曲的生产, 由于酒曲是 酿酒必不可少的基本原料,垄断了酒曲的生产就等于垄断了酒的生产. 民间向官府 的曲院(曲的生产场所 )购买酒曲,自行酿酒, 所酿的酒再向官府交纳一定的费用 。这种政策在宋代的一些大城市,如东京(汴梁),南京(商丘)和西京(洛阳)曾实行。
3 税酒
税酒是对酒征收的专税。这与一般的市税的概念有所不同。由于将酒看作是 奢侈品,酒税与其它税相比,一般是比较重的。在汉代以前,对酒不实行专税,而 只有普通的市税。在清代后期和民国时对卖酒的还有特许卖酒的牌照税等杂税。
从周公发布<<酒诰>>到汉武帝的初榷酒之前, 统治者并未把管理酒业看作是 敛聚财赋的重要手段。
商鞅辅政时的秦国,实行了"重本抑末"的基本国策。酒作为消费品, 自然在 限制之中。<<商君书·垦令篇>>中规定:"贵酒肉之价,重其租,令十倍其朴"(意思 是加重酒税,让税额比成本高十倍)。<<秦律·田律>>规定:"百姓居田舍者, 毋敢 酤酒,田啬,部佐禁御之,有不从令者有罪"。秦国的酒政,有两点,即:禁止百姓 酿酒,对酒实行高价重税。其目的是用经济的手段和严历的法律抑制酒的生产和消 费,鼓励百姓多种粮食;另一方面,通过重税高价,国家也可以获得巨额的收入。
4 唐代特许下的税酒制的提出
禁酒的结果无疑会使酿酒业受到很大的摧残,酒的买卖少了, 连酒的市税也 收不到。代宗广德元年,安史之乱终于结束。唐政府为了应付军费开支和养活皇室 及官僚,巧立名目,征收苛捐杂税。据<<新唐书·杨炎传>>的记载,当时搜括民财 已到了"废者不削,重者不去,新旧仍积,不知其涯"的地步。为确保国家的财政收 入,再次恢复了180多年的税酒政策。代宗二年,"定天下酤户纳税"(<<唐书·食货 志)。<<杜佑通典>>也记载:"二年十二月敕天下州各量定酤酒户,随月纳税, 除此 之外,不问官私,一切禁断。
唐朝的税酒,即对酿酒户和卖酒户进行登记, 并对其生产经营规模划分等级 ,给予这些人从事酒业的特权。未经特许的则无资格从事酒业。大历六年的作法是: 酒税一般由地方征收,地方向朝廷进奉,如所谓的"充布绢进奉"是说地方上可用酒 税钱抵充进奉的布绢之数。
5 其它形式的酒政
(1)隔酿法
这是南宋时采取的一种变通措施, 方法大致是:官府设立集中的酿酒场所, 置办酿酒器具,民众自带粮食,前来酿酒,官府根据酿酒数量的多少收取一定的费 用,作为特殊的酒税。此法实行过一段时间,得到推广。
(2) 酒税均摊法:“酒随两税青苗敛之”
元和六年(811年),粮食大熟,有的地方斗米只值二钱,粮食多,必然酿酒风 行,酒价必然下跌。如果再不改变原来斗酒纳税百五十元的政策,酒户就将破产。 统治者在此时及时调整了其酒政,是年,"罢京师酤肆, 以榷酒钱随两税青苗敛之 "(<<新唐书·食货志>>)。<<旧志>>记载:"榷酒钱除出正酒户外, 一切随两税青苗 据贯均收。"这说明当时罢去的是官办的酒店,正酒户(官方核定的酒户,如按额纳 税的酒户,他们可以免徭役等)仍然要纳酒税。青苗钱是一种地税附加税, 土地越 多,纳的青苗钱自然就越多。这样一来,一般的人只要交纳少量的青苗钱,就可以 自行酿酒自用,不必作为私酒而被禁止了。这是向全体人民平均分摊的榷酒钱。在 推行榷酒随两税青苗敛之的地区,则不再开设官办酒店。这种政策与唐前期的酒类 自由经营的政策相仿,但榷酒钱已经转化成地税附加税。这样既可平息民众对官办 酒坊或官方认可的酒店的怨恨,政府又有一定的财政收入。
6 对违反官府酒业政策的处罚
处罚制度是为了保证官府的酒业政策得到顺种实施的必要手段, 在国家实行 专卖政策、税酒政策或禁酒政策时,都对私酿酒实行一定程度的处罚。轻者没收酿 酒器具,酿酒收入,或罚款处理,重者处以极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