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电、雷击均可引起电烧伤。皮肤角质电阻高,触电时产热而造成、入口的电烧伤。电流通过皮肤后,即循电阻低的体液、血管而行导致全身性损害,称为电击伤。电击伤轻者仅有一过性神志丧失、头晕、恶心、心悸、耳鸣、乏力等,不留后遗症;重者可发生电休克或呼吸、心跳骤停。此外,电火花或电弧使衣服燃烧,热力烧伤面积较大。
临床表现
1.电流入口处多为Ⅲ度烧伤,可深达肌肉和骨组织;出口处Ⅲ度烧伤稍入口处轻。 2.Ⅲ度烧伤处局部皮肤焦黄和周围苍白,重者肢体一部分皮肤温度过低。 3.在24-48小时后,伤处周围残留近侧出现红肿、发热,逐渐加重,伤处成焦痂甚已坏死变黑。 4.全身可发热,脉率快等中毒症状,或神志改变,尿少等。 5.焦痂脱落后,坏死组织外露,肉芽生长慢,并发感染。 6.若创面接近血管,可发生出血不止,可导致休克,反复出血所致贫血。
诊断依据
(a)脱离电源后,注意有无意识丧失和呼吸、心搏骤停。 (b)详询受伤现场状况。判明接触性电烧伤、电弧烧伤或伴有从高处跌落。全面检查确定有无合并伤。 (c)检查电流和进出口及传导径路,是否通过心脏、大脑或脊髓,有无肢体环状焦痂压迫与血运障碍,是否合并胸腹脏器伤。伤情严重者伤后24-48小时应监测心、肾功能。
治疗原则
(a)触电者,立即断电源,撤离现场。有呼吸心跳停止者,立即就地作口对口人工呼吸与胸外心脏按压。 (b)电烧伤休克应比一般烧伤输入更多的液体,妥善处理肌红蛋白尿与血红蛋尿(详见本章第二节)。包括碱化尿液,维持尿量70-100ml/小时,输甘露醇利尿及记录肌(血)红蛋白尿消失的时间。 (c)急诊行肢体环状焦痂筋膜切开减压术。 (d)需截肢者应尽早手术,以减少毒血症、肾功能损害及预防气性坏疽。手术时由近端向远端探查动脉及肌肉损伤的范围以决定截肢平面。动脉损伤可见血栓形成区、灰红色变性与正常光泽区,需在正常区再向近端超过2cm结扎血管以防继发性出血。 (e)伤后一周内严密观察创面情况,彻底切除坏死皮肤、肌肉、筋膜、神经,尽可能保留骨关节。选用筋膜皮瓣、肌皮瓣、肌瓣或游离皮瓣覆盖。如腕部用腹股沟轴型皮瓣,腋部可用背阔肌皮瓣或胸大肌皮瓣,膝关节用腓肠肌肌皮瓣覆盖。 (f)软组织电烧伤范围大,但未波及重要血管神经时,宜早期彻底清创移植自体皮或异体皮。清创后局部明显凹陷或有生肌组织者需用皮瓣覆盖。 (g)电烧伤致胸壁全层缺损者,填塞胸壁,作胸腔闭式引流,待肺与胸壁粘连并长出肉芽组织后植皮,并及时转移背阔肌肌皮瓣修复。 (h)腹部电烧伤伴腹壁全层缺损者,行胃肠减压及急诊剖腹探查,处理脏器伤,如小肠切除吻合,结肠造瘘等,术后防治腹膜炎及其他并发症。如遗留腹疝与腹壁缺损待后期修复。
用药原则
1.电击伤,在重型病人现场救治时用药按心、肺复苏用药方案治疗。 2.局部电烧伤伤口可用“A”、“B”项抗生素防治细菌感染。面积大感染重时“A”类治疗效果不好时,可用“C”项。
辅助检查
1.轻度电击伤者,检查框限以“A”为主。 2.重者和合并局部伤口组织坏死感染时,检查专案可包括“A”、“B”或“C”。
疗效评价
1.治愈:经切痂植皮或截肢后消灭创面而愈合。 2.未愈:创面感染未控制或大出血引起贫血、多器官功能衰竭或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