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产品分销权方面:我国将首次向外国公司提供分销权,取消现有的法规限制,并将于3年内取消大部分产品的分销服务限制,外国商人可以分销进口产品和我国制造的产品。分销权将会在我国目前限制最严的分销行业,例如批发、运输、维修等行业中实施。
2、物流服务业方面:我国承诺所有的服务行业,在经过合理过渡期后,取消大部分外国股权限制,不限制外国服务供应商进入目前的市场,不限制所有服务行业的现有市场准入和活动。同时在辅助分销的服务方面也作出了类似的承诺,具体包括租赁、速递、货物储运、货仓、技术检测和分析、包装服务等,这些方面的限制将在3-4年内逐步取消,在此期间,国外的服务供应商可以建立百分百的全资拥有的分支机构或经营机构。
3、电子商务方面的开放:根据协议,中国允许国外网络公司直接拥有中国网络公司49%-100%的股份,并允许相关的银行、运输和服务等领域的开放,这极大地刺激全球各类网络公司以收购、兼并或直接投资的方式涌入中国。另外,电子商务中ISP接入服务属于半开放到开放的领域。
4、商业企业的开放: 1999年6月25日,中国经贸委和外经贸部联合下发《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将试点地域扩大到省会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同时在京、津、沪、渝等地开放批发业。与商业有关的金融、保险、外贸、咨询、运输、工程承包、电信、旅游等领域也相应放宽了投资限制,如增加航空运输业外资航空公司的数量等。
5、外贸体制改革和外贸行业的对外开放:外贸发展对物流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外经贸权登记制是中国外经贸经营体制改革的发展方向。1997年在5个经济特区实行了生产企业外贸经营权自动登记制。此后,于1998年决定开放私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并在深圳、上海浦东允许外商从事外贸经营。今后,外贸业不仅对内资开放.也对外资开放,今后短期内,一定形式的许可证、少数产品的国营专营权和客观上不可取消的配额限制将继续存在,但这不会影响外贸行业的全面改革和开放大局。
6、其他服务业的开放:中国全面参加了1986年至1994年的关贸总协定(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承诺在“入世”后遵守《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在与WTO成员方进行的市场准入谈判中,中间也就服务业的重点行业作出了具体的开放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