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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中物流服务业的主要内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01-19

  根据《安排》,从2004年1月起,香港公司可以设立独资企业,提供物流、货运代理、仓储、道路运输及海运等服务。香港公司在内地设立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和仓储企业,其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与内地企业相同。

  货代服务

  1.允许香港公司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货代服务;

  2.对香港公司在内地投资设立国际货代企业,在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方面实行国民待遇。

  仓储服务

  允许香港公司在内地以独资形式提供仓储服务,并享受国民待遇。

  运输服务

  1.道路运输服务

  (1)允许香港公司在内地设立独资企业经营道路货运;

  (2)允许香港公司经营香港至内地各省之间的货运"直通车 业务;

  (3)允许香港公司在内地的西部地区设立独资客运企业,从事道路客运业务。

  2.海运服务

  (1)允许香港公司以独资形式在内地设立企业,经营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站和堆场业务以及无船承运业务;

  (2)允许香港航运公司在内地设立独资船务公司,为其拥有或经营的船舶提供揽货、签发提单、结算运费、签订服务合同等日常业务服务;

  (3)允许香港航运公司利用干线班轮船舶在内地港口自由调配自有和租用的空集装箱,但须办理有关海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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