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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严重毁损 物流公司包赔全部损失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01-19

因运输途中遭遇车祸,致使车上货物严重毁损,事发后,为挽回损失,托运人诉至法院要求与其订立运输协议的物流公司负责赔偿,然而物流公司以自己只是中介方,损失应由承运人赔偿为由推脱责任。东丽区法院经审理认定,运输协议书是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并无第三方,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全部货物损失7万元,并退还运费。

  原告刘某诉称,今年3月25日,他与本市某物流公司订立运输协议,委托该公司运输旅馆用品144件。后刘某将货物交给该公司,并按约向其支付运费1250元。运输途中,该车发生车祸,致使刘某的货物毁损,造成损失7万元。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刘某遂将该物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全部损失并返还运费。

  对于刘某的诉求,被告物流公司在庭审中提出三点答辩意见,首先,今年3月25日,刘某委托该物流公司将货物运往山西省某宾馆,当时物流公司告知刘某进行投保,否则出现损失不予赔偿,但刘某未按其要求做。其次,物流公司不是承运方而是中介方,三方在运输协议上签字,按协议规定,损害发生后刘某应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损失,不应向中介方主张权利。第三,事故发生后,交管部门通知刘某速到现场清理货物,当时大部分货物还在,但刘某没去,以至扩大了货物损失。综上,被告物流公司表示不同意刘某诉求。

  经开庭审理及核实证据,法院另查明,原、被告签订的运输协议书为被告方提供的格式化合同,原告刘某在托运单位栏签名,被告物流公司职工胡某在物流方栏签名,该栏并盖有该公司公章,该协议承运人栏未有签名及单位公章。在运输途中发生车祸后,该批货物中的大部分损坏,其余部分因系一次性物品也已丧失商品价值。

  法院认为,运输协议书是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并无第三方,原告为托运方,被告为承运方。被告作为承运人没有证据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的过错造成的,其应对托运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孙启明徐蕊 马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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