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特定企业使用的商品名称。曾用名,指属原地方标准采用的名称,因原有名称不符合命名原则等原因而改为现今的通用名,那个曾使用过的名称即称为曾用名。
曾用名于2005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例如:商品名为泰诺林的解热镇痛药,其主要成份的通用名为对乙酰氨基酚,曾用名为扑热息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