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通用法典GSFA是这样定义的:无论其是否具有营养价值,其本身通常不作为食品,或也不作为食品中常见配料的物质。在食品中添加该物质的原因是出于生产、加工、制造、包装、装相运输或贮藏等食品的技术(包括感官)要求,或者期望它或其副产品(间接或直接)正常地成为食品的一个成分,否则就会改变食品的特性这种情形。该术语不包括污染物,或为了保持或提高营养质量而添加的物质。
我国的食品卫生法第五十四条(1995年10月30日)是这样定义的,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或者天然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