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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我国食品添加剂管理存在的问题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07-04
核心提示:随着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对食品的品质要求越来越高,更加注重和讲究食品的色香味、口感、性状和新鲜度,食品工业的发展客观上就需要食品添加剂快速发展,食品添加剂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是量小作用大,现代的食品工业对食品添加剂的依赖性越来越大,没有食品添加

随着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对食品的品质要求越来越高,更加注重和讲究食品的色香味、口感、性状和新鲜度,食品工业的发展客观上就需要食品添加剂快速发展,食品添加剂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是量小作用大,现代的食品工业对食品添加剂的依赖性越来越大,没有食品添加剂就没有现代食品工业。食品添加剂行业是食品生产的上游行业,没有食品添加剂的安全就没有食品的安全。各国都十分重视对食品添加剂及其使用过程的监督管理。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件不断发生,其中不乏与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或多或少有关,本文对当前我国食品添加剂管理的各个方面进行探讨。

1 现行法律处罚力度太轻

现行<食品卫生法》是1995年修订的,第11条对生产经营和使用食品添加剂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第44条规定:生产经营或者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食品添加剂,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 000元以下的罚款。这个处罚条款在当前经济形势和实际执法过程中都显得力度不够,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无法查清违法所得的情况不少见,而法律规定对于没有违法所得的,只处以5 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许多非法生产使用食品添加剂而获利丰厚的不法厂家而言,这点罚款是九牛一毛。由于处罚力度太轻,缺乏威慑力,起不到有力打击非法生产使用食品添加剂的作用。近10年,我国社会、经济的各个方面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食品卫生法》应根据当前食品安全现状和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重新修订,使之更能适应实际监管的需要。

2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缺陷

2.1 使用范围规定中的食品分类混乱

在GB2760中,允许使用范围中的有关食品分类上的问题特别突出,比较混乱,随意性比较大。分类规定不规范、不统一、不合理,甚至欠缺科学性。过粗或过细,特别是过细,往往造成同一种食品添加剂在同一类食品中有的能使用,有的不能使用的混乱情况;食品类别名称用词不规范,甚至概念模糊。粗的有“软饮料”、细的细至日落黄允许使用于“香橙果珍干粉”,这个名称可能是某个审报企业公司的具体产品;可用于汤料的抗氧化剂,有的品种规定是“汤料”,而有的则是“即食汤料”;有关调味料的名称在GB2760中,有“调味料”、“复合调味料”、“复合固体调味料”等;有的色素的使用范围只有话杏,那么话梅、话李就不能用了?此类使用范围的不同根本没有实际意义 还有酥类糕点”、“饮液”等,这些食品分类名称本身就比较含糊,既不通用也不规范。诸如此类的例子在GB276O中,普遍存在。食品分类必须要分层次,如果允许一种食品添加剂使用于一总的食品类别,那么理所当然地允许其使用于总类下的所有亚类、小类,特殊情况可另作规定。分类的划分应结合我国食品行业分类习惯,具体名称应基于市售食品的名称进行表述。对于安全性较高的食品添加剂,其使用范围限制不宜过窄过细,适合分为大类。

由于现行食品添加荆的新品种或扩大使用范围都是由企业申报的,每个企业在申报时肯定只考虑本企业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而现有的审批是报什么批什么,这使得GB2760使用范围的食品分类就会五花八门,使用量也不尽合理,往往造成挂一漏万,使GB2760不像是一个完整的国家标准,而像是各个企业标准的叠加。分类不能完全根据申报单位提出的申请,审批部门要进行规范、统一和调整。

2.2 对食品添加刺的残留问题不重视

GB2760着重于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要求,主要规定允许使用的品种、使用范围及使用量,仅极少数品种规定了残留量,大部分是没有考虑到添加剂在食品中的残留问题。严控加入量固然重要,而控制残留量则是保证食品添加剂安全使用的最后环节,特别是毒性较大的品种如亚硝酸钠、溴酸钾等。同时,也没有制订残留原则。残留原则是针对因食品添加剂在食品原料或其他配料中使用并随之进入食品的情况。符合残留原则时,准许这一食品添加剂在某食品中存在,残留量不超过由于原料或配料的使用而随之带人的量,也不必在食品配料、标签等中标明。当残留原则不适用于某一食品时,即不准许某添加剂残留进入该食品时,应说明:食品添加剂不得因在原料或其他配料中使用而进入该食品。

由于没有制订残留原则,就会出现诸如对牛肉干、罐头中检出微量苯甲酸钠等防腐剂时进行处罚的此类事件。牛肉干中微量苯甲酸钠并不是在加工过程中有直接加入的,可能是通过酱油等调味品或辅料中进入牛肉干的。罐藏食品主要是依靠容器密封和合理杀菌达到商业无菌要求,因而加工过程中不需要加人防腐剂,也是通过原辅材料带入的。食品加工助剂基本都没有残留量的规定,所以才会出现“巨能钙事件”。GB2760应重视食品添加剂的残留问题,增加残留原则,使之更加合理科学。

2.3 对同时使用多种同类别、同功能的添加剂缺乏必要的限制

由于没有这方面的限制,一个产品如果加防腐剂,只要符合使用范围和使用量的规定,就可以同时加多种防腐荆,这给添加剂特别是防腐剂的滥用留下丁漏洞。GB2760应对此进行必要的限制,可规定多种同类别、功能作用相同的食品添加剂同时使用时,各品种使用量与最大允许使用量之比的和要小于等于1。

2.4 一些添加剂允许使用范围的规定没有考虑例外情况

GB2760中一些添加剂允许“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于各类食品”,没有考虑食用人群、食用量等一些特殊情况,如婴幼儿食品、牛奶、米面等。婴幼儿是敏感人群,而牛奶、米面则是居民食用量比较大的食品。当食品添加剂用于特定的食用人群或主食之类的食用量大的食品时,应考虑食用人群对该食品添加剂的敏感性及每日可能的摄入量,所以应对“各类食品”作出例外,进行解释说明或限制。

3 食品添加剂使用上存在的问题

3.1 超范围使用

GB2760规定食品添加剂允许使用的品种、使用范围及使用量。扩大使用范围需经卫生部审批同意,而不少食品生产加工者没按要求进行审报,而是随意扩大使用范围。使用没列入GB2760中的品种、擅自扩大使用范围和使用于没有批准的食品品种中都属于超范围使用,比较常见的是色素、防腐剂、甜昧剂等 当前食品添加剂超范围使用的情况比较严重。

3.2 超限量使用

食品添加剂超限量使用的情况同样也比较严峻,特别是防腐剂、甜味剂、过氧化苯甲酰等,也是导致酱腌菜、密饯、面粉等合格率低的重要原因。面粉中过氧化苯甲酰超标,面粉是主食品种,食用量大,所以超限量使用过氧化苯甲酰的危害面很广,危害性也更大。尽快完善有关食品添加剂的标准和法规,加大处罚力度,才可从根本上治理滥用添加剂问题。

4 食品添加剂质量标准严重滞后

现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有近2 000种,但有国家质量标准的食品添加剂不到300个。许多食品添加剂已批准使用多年,却无国标或行业标准,造成同一添加剂不同企业有不同的标准,品质参差不齐。由于没有质量标准,卫生部门无法对添加剂本身的质量作出评判,势必会造成一些食品卫生安全问题,也给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食品添加剂质量标准是保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卫生安全的前提,当务之急是要抓紧加快有关标准的制订工作,特别是对一些使用面广、使用量大的品种。建议对审批的新品种,要求提供相应的产品质量标准及标准制订的科学依据及相关数据等资料。

5 食品添加剂检测方法严重滞后

我国可使用的添加剂品种中,很多没有相应的检测方法。同一添加剂不同的生产厂家使用的检测方法也往往不一致。由于GB2760本身基本没有顾及残留问题,所以食品中添加剂残留量的检测方法滞后情况更为严重,基本上没有食品中残留量的检测方法。

由于检测技术和力量跟不上,严重影响食品添加剂使用的监管工作。没有相应的检测方法,无从检测食品中添加剂的含量,使得GB2760中的许多规定形同虚设。加强添加剂检测方法的研究和制订迫在眉睫,是有效控制和打击食品添加剂滥,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技术保证。

6 食品添加剂使用宣传上的误区

当前食品的标识和各种广告宣传中,常见到“纯天然”、“不含防腐剂”、“不含任何食品添加剂”的宣称,客观上误导了消费者,甚至出现谈防腐剂、谈添加剂色变的趋势。现代食品工业中,真正没有使用食品添加荆的食品极少。厂家之所以如此宣传,主要是为了迎合消费者“食品添加剂有害”的错误认识。“纯天然”应是指食品本身而言的,凡是加了东西,无论是否是天然物质,就不能算是“纯天然”食品。“纯天然”一说的流行是缘于很多人对食品添加剂缺乏科学的认识,一些添加荆能参加人体正常代谢过程可完全分解,或本身就是人体代谢中可以产生。媒体及其有关职能部门的误导,把在食品生产加工中非法使用化工产品当作滥用或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剧了普通消费者对食品添加剂的偏见和恐惧。加强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监管的同时,也必须加强对消费者有关科学知识的宣传和普及。

7 非法使用非食品用化工产品

虽然一些食品安全事件确实与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剂有关,但由于多方面原因,现在常把非法使用非食品用化工产品引发的食品安全事件的矛头指向食品添加剂,把那些化工产品当作禁止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把事件定为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剂。笔者认为这是定性错误,应属非法使用食品用化工产品,那些非食品用化工产品本身就不是食品添加剂,被当成禁止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是概念上的错误。

值得深思的是,由于一些职能部门、专业人士和媒体,甚至
在各种媒体上对一些食品安全事件或问题进行点评的专家,都把非法使用非食品用化工产品与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剂混为一谈,客观上造成了很多影响,也加剧了普通消费者对食品添加剂的错误认识。

允许使用于食品中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必须按一定程序经卫生部审批同意,严格地说,在我国只有在GB2760中允许使用的品种才可称谓食品添加剂,放宽些说也可包括国外权威机构允许用于食品中的,但绝不应包括本来就不应用于食品加工中的非食品用化工产品。

把食品中非法使用非食品用化工产品的情况常归咎于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剂,就是因为没有准确理解和把握食品添加剂的概念,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情况应不包括不准使用和不属于食品添加剂的物质,或允许用的品种不是非食品级,而是用工业级的,这些都应属于在食品中非法使用化工产品,如吊白块、甲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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