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将合同中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让与第三者的法律行为。
《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至第八十九条有如下规定:
(1)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②依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③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3)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4)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辨,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5)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6)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7)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8)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未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10)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