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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渊源?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08-13
核心提示:(1)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条约 在国际货物买卖法方面,主要的国际公约有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编篡的1964年的两个海牙公约(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和1980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订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由于两个海牙
    (1)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条约
    在国际货物买卖法方面,主要的国际公约有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编篡的1964年的两个海牙公约("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和1980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订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由于"两个海牙公约"在理论与实践中存在着许多局限性和不足,如:
    ①"两上公约"基本上是欧洲大陆法系国家的合同法原则,未考虑普通法系和社会主义制度下国家的合同法原则;
    ②缺乏对发展中国家利益的考虑;
    ③一些条文过于烦琐,一些条文名义不清,不便引用;参加国不多(只有7国)。
    为了使公约得到不同法律制度和不同社会、经济制度和国家的接受,196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成立后,组织了专门工作组--"国际货物买卖工作组",对两个海牙公约进行修改。工作组人员分别代表大陆法系、普通法系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体系,1974年举行第一次会议并开始工作,1971年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十届年会地通过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草案,并决定两个公约合并为《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草案。1980年3月,在由62个国家代表参加的维也纳外交会议上正式通过。我国政府代表以观察员身份参加了会议,并提出补充和修改意见。按照公约第99条的规定,公约在有10个国家批准之日起12个月后生效。自1988年1月1日起,该公约对包括我国在内的11个成员国生效。因此,我国是1988年正式加入了《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我国有外贸经营权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对签订货物买卖合同时,可以选择《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作为该合同适用的法律。对于公约未尽事项,仍要适用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注:英国、日本未签署该公约,属非缔约国)。
    (2)公约的结构
    该公约共设101条,四大部分:
    一部分:规定了适用范围
    二部分:规定了合同的成立;
    三部分:规定了买卖双方的义务
    四部分:规定了限制性条款。
    虽说此公约还不是一部完整、全面的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统一法。但就其灵活性而言,已获得普遍接受,是任何一部国内法或国际惯例不能比拟的。
    (3)公约的重要性
    ①是国际货物买卖中唯一的公约--是最重的要公约,是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关系的重要依据;
    ②是我国外贸法的组成部分;
    ③是了解其他国家法律的一个捷径。
    公约在合同法领域对各国成文法、判例法以及法理学说、国际惯例作了充分的比较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取出被普遍承认的原则和规则,以此来弥补国内法和国际惯例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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