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卖方的义务
卖方的主要义务是按照买卖合同的规定交货。即把对货物的占有权从卖方手中转移到买方手中。
卖方在履行交货义务的过程中,须承担一定的法律义务,主要是:
①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交货的义务
a.交货地点:
△特定地点交货(特定场所、加工地、存货地);
△卖方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迁址要通知对方)。
B.交货时间:
△一般时间交货:《公约》规定,买卖双方随时交货、给对方一个准备的时间;
△其它情况:订立合同后的合理时间内。
②交付有关单据(提单、所有权凭证)
a.提单(提货单);
b.保险单(保险合同);
c.检验证书(质量、重量、数量……检验证书)
d.发票。凭此证征税、纳税。
③品质担保义务(卖方有质量担保的义务)也是默示担保。
A.要符合货物的商销性(当地的习惯、习俗)
如:巧克力含水,阿拉伯国家(沙漠)规定1.6%;我国规定为2.7%,超出则不符合商销性。
B.卖方交货必须符合买方的特定用途
除非特定的用途是很难判断的(同高新技术才能判断)。
C.符合样品要求(卖方经常用大致相符)。
如:红小豆样品,应该是符合大多数,尤其是粮食、种子标准。
又如:100%纯羊毛,在国际上70%算纯羊毛。
D.以保全货物性能方式进行包装
如:上海某厂向非洲出口缝合针,质量虽好,但用草、锯沫包装吸水,海上运输湿度大,生锈,造成索赔。
E.检验索赔期限
如:我国内某企业购买××机构设备,从香港转运二手货,运到国内,打开变成一堆废铁,但已超过了合同约定检验索赔期限,造成重大损失。
④权利担保义务(卖方必须履行的义务)
a.卖方对此物享有所有权,不许有第三方有权利的请示;
b.卖方必须向买方保证,没有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2)买方的义务
《公约》规定,买方承担两项义务:即必须按合同和《公约》的规定,支付货物价款及收取货物。
①支付货款。办理手续,有外汇管制的国家到专门机构兑换办理结算:
②受领货物。进行必要的准备(如租船等);
③负有保全货物的义务(特别是在支付货款之前)。
《公约》规定:买方在未有机会检验货的之前,没有支付货款的义务;便又规定,如果这种机会与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或交付程序相抵触时不在此限。如在使用CIF条件订立合同时,买方通知在卖方提交装运单据时支付货款,这时货物往往在运输途中,因此,买方不可能在付款之前检验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