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租人的权利
1)出租人对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3)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出租人对承担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出租人的义务
1)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2)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4)出租人解除合同时应当在合理的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