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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作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08-13
核心提示:(1)定作人的权利 1)定作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验收该工作成果; 2)定作人对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或者减少报酬。给定作人造成其他损失的,还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3)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应当向承揽人赔偿损失。 (2)
    (1)定作人的权利
    1)定作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验收该工作成果;
    2)定作人对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或者减少报酬。给定作人造成其他损失的,还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3)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应当向承揽人赔偿损失。
    (2)定作人的义务
    1)合同约定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按约定提供材料;
    2)定作人因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其损失;
    3)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4)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
    5)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6)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当选规定仍不明确的,定作人应当在交付工作成果的同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7)当事人对保管费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规定仍不明确的,由定作人支付;
    8)交付的工作成果毁损、灭失发生在定作人受领迟延后的,其风险由定作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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