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作人的权利
1)定作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验收该工作成果;
2)定作人对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或者减少报酬。给定作人造成其他损失的,还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3)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应当向承揽人赔偿损失。
(2)定作人的义务
1)合同约定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按约定提供材料;
2)定作人因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其损失;
3)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4)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
5)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6)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当选规定仍不明确的,定作人应当在交付工作成果的同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7)当事人对保管费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规定仍不明确的,由定作人支付;
8)交付的工作成果毁损、灭失发生在定作人受领迟延后的,其风险由定作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