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违反勘察设计合同的责任
1)建设单位应承担的责任:
a.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有关勘察设计院的文件、资料及工作条件等,应承担由此造成勘察、设计单位停工的损失;
b.由于改变计划或提供的资料不准确,而造成勘察设施返工或增加工作量,应按实际工作量增加勘察设计费用。
2)勘察设计单位应承包商担的责任:
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出勘察设计文件、资料或是因勘察、设计质量低劣而拖延工期造成损失,除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外,还应减少或免收勘察、设计费,直至赔偿损失。
(2)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责任
1)建设单位应承担的责任:
a.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施工场地、施工条件、技术资料、材料、设备、资金等,除将工程日期顺延外,还应偿付施工单位因此造成停产、窝工的实际损失;
b.工程中途停建、缓建,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并赔偿施工单位由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器设备调迁、材料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C.验收或拨付工程费超过期限,应偿付逾期违约金。
2)施工单位的责任:
a.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建设单位有权要求限期无偿修理、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返工、改建,造成逾期交工的,应偿付逾期违约金;
b.工程未按规定期限全部竣工的,应偿付逾期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