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托运人、收货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货物的,应支付给承运方违约金,收货人逾期提货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
2)托运普通货物,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货物重量等而造成事故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而造成运输工具损坏,货物损失,人身伤亡或其他事故的,托运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罐车发运货物,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告,造成收货人无法卸货时,应支付承运人卸车等费用及违约金。
(2)承运人的违约责任
1)不按运输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发运的,应支付托运人违约金;
2)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缺少、变质、污染、损坏,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
3)货物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逾期运到,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4)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的条件下运输,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缺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人不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