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行纪合同又称"信任合同",是指行纪人受信托人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信托人从事商业活动而获取酬金的协议。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行纪合同也大量涌现。这种信托制度从古罗马时代就已经开始形成。近代在英国"衡平法"中亦有明确规定。目前世界各国已普遍实施。我国建国后,也建立了许多信托机构,如信托贸易公司、信托商行、信托商店等。
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行纪合同形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方式将会逐步增多,因此,行纪合同已成为经济领域一种必要的法律形式。
行纪合同的特征是:
(1)行纪人应为他人的利益为法律行为。行纪人从事购销、寄售、储运、商务活动时,不完全是出于本身的要求,而是应委托人的要求所为。因此,行纪人的法律行为所产生的利益和损失,也应归属于委托人。行纪人根据合同规定为委托人出售或购买的财产,如没有特别约定的,在出售前或买进后,都应属于委托人所有,由委托人承担风险。而行纪人只享有临时占有权。对这些财产应按约定和规定的时间转交给委托人或第三人。因此,行纪人的一切行纪行为,都应站在委托人的利益上考虑其得失。
⑵行纪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为法律行为。它是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居间合同的重要区别之一。行纪人以委托人给付的费用、物品为委托人的利益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由此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由行纪人取得并承担。第三人与委托人之间并不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
⑶委托人按规定或双方约定向行纪人支付一定数额的报酬,以使行纪人为自己的利益服务。因此,可以说行纪是一种以收取报酬为经济目的的行业。
⑷行纪人仅限于国家规定的行纪营业者,并必须经国家登记机构登记注册,取得经营资格。其它经济组织或单位不得实施行纪行为。
依照国际惯例,行纪在任何国家都被限定为一种营业。这种营业的特点是按委托人的要求,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有关合同,这就使得行纪人在其行纪事务中同时与他人形成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一是行纪人与委托人之间的行纪关系;二是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具体合同关系。但是,由于行纪人是以当事人的身份参予委托人要求的交易行为,自己履行义务并接受对方的给付,这就无形中保障了合同的实现。因此,行纪制度对社会经济生活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