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人的权利
1)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法律规定,法律规定仍不明确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2)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委托人的义务
1)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
2)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物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