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经批准有对外经营权的外贸(工贸)公司可以对外签约;没有经营权的加工单位在与外商谈判时,需有上述公司参加。
外商委托我国内代理人签定和同的,要提供经国内公证机关或经贸部门认定的委托证明文件。
承接来料加工的企业和外商的国内代理人必须是要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加工单位与外贸(工贸)公司联合对外签发的,可直接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承接法律责任.参与签约的外贸(工贸)公司要对签约的事负责,并向海关负连带责任。外贸(工贸)单独对外签约而后由公司再组织加工单位进行生产的(包括公司与加工单位按购销关系办理的),由有关公司及企业向海关负法律责任。外商或其代理人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同样应向海关负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