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
凡经批准从事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等业务的公司出运因对外承包工程所需国产设备、材料、施工机具以及劳务人员公用生活物资,须持下列单证向海关申报:
(1)《出口货物报关单》;
(2)出口货物清单;
(3)对外签订的经省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承包合同》和企业批准证书;
(4)如运出的物资中,有列入国家限制出口和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须提交《出口货物许可证》;
(5)如属于列入国家商检机构实施检验出口商品种类表的,须提交国家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
承包工程结束后,原从国内运出的专用施工机械设备或物资复运回国入境时,承包工程公司须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二份,并提交原出口时经出境地海关签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向入境地海关申报。
二、查验放行。
海关查验单证和实货后予以放行。
说明
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如用在国外收入的外汇购买进口在国内使用的设备、物资,以及承包工程项下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货物,须按规定办理进口设备、物资的归口审批手续并申领进口许可证,并报请国家商检部门检验出证,海关凭证征税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