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料加工业务是指专为加工出口商品而用外汇购买进口的原料、材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经生产企业加工成品或半成品后再返销出口。
经营单位是指经国家授权机关批准有权经营进料加工业务的进出口企业。加工企业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承接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业务的出口生产企业。
对专为加工出口商品而进口的料、件,海关按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免征进口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加工的成品出口,也免征出口关税。以上进口料、件包括直接用于加工出口成品而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掉的数量合理的触媒剂、催化剂、洗涤剂等化学物品。对用于加工成品必不可少的但在加工过程中并没有完全消耗掉的仍有使用价值的物品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副次品和边角料,海关根据其使用价值分别估价征税或者酌情减免税。
由于改进生产工艺和改善经营管理而节余的料、件或增产的成品转为内销时,经海关审核情况属实,其价值在进口料、件总值2%以内但总值在人民币5000元以下的,可予免税。进料加工合同项下进口的机器设备按一般贸易进口货物缴纳关税和产品税(或增值税)。
根据我国可展进料加工的特点,海关对进料加工出口货物采取以下四种方式进行监督管理:
1.进料加工保税工厂。凡经营单位和加工生企业,专门加工出口产品的企业,有专厂(车间)、专用仓库(场地)、专用帐册和专人管理,具备海关严密监管条件并保证遵守海关规定的,海关可批准建立保税工厂进行管理,其料、件进口时予以保税,对加工后实际出口部分所耗进口料、件予以免税,不出口部分的料、件补征关税。
2.备料加工保税仓库。经营单位和加工生产企业,在尚未确定销售对象的情况下,进口料、件为加工成品复出口,具有专用仓库并具备海关严密监管条件和保证遵守海关规定的。海关可批准建立保税仓库进行管理。保税仓库进口料、件予以保税,加工后按实际出口成品部分所耗进口料、件免税,不出口部分补税。仓库保税期为一年。
3.进料加工对口合同。对签有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对口合同(包括不同客户的对口联号合同)的进料加工,海关对其进口料、件予以保税,加工后按实际出口部分予以免税。
4.进料加工定额免税。凡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经营进料加工的单位或加工生产企业,其进口的料、件可分别按85%或95%作为出口部分免税,15%或5%作为不能出口部分照章征税。如不能出口部分多于海关已征税的比例,应照章补税,少于已征税比例的多出口部分,经向海关提交确凿的单证,经主管海关审核无讹后,准予向纳税地海关在已征税款幅度内申请退税。
对有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经营单位和加工生产企业,海关认为必要时,对其进口料、件,在进口时先予全额征税,待其加工产品复出口后,再按其实际所耗的进口料,件予以退税。
进料加工合同应事先报经国务院有关部、委、省、自治区,宜辖市、计划单列市对外经济贸易管理机关,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以及其授权的管理部门,各进出口总公司审核批准,并凭上述审批部门签发的《进料加工批准书》向海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经营单位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时,除应向海关交验《进料加工批准书》外,还应交验对外签订的合同付本、订货卡片,如属对口合同,需同时提交出口合同以及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有关单证。
进料加工货物进出口时,经营单位应填写《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和进料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同时交验货物的运单、发票、装箱单等有关单证。进料加工合同项下进口的料、件,免领进口许可证。出口的成品如属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向海关交验出口货物许可证。
进料加工合同项下免税进口的料、件应专料专用,不得与国内其他料、件串涣使用。在特殊情况下,因加工出口产品急需,即使用国内同品种、同规格、同等数量的原材料顶替进口原材料、并无出售盈利赚取差价等问题,也须事先报经主管海关核准。
免税进口的料、件和加工成品,均属海关保税货物,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在国内销售。因故必须转为内销的,应经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并须取得海关的许可。上述转向销货物,无论以人民币或外币结算,经营单位和加工生产企业均应及时向海关缴纳原免税进口料、件的关税、产品税(或增值税)。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或属于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口,应按规定补办审批、须证手续,向海关交验进口审批件或许可证后方准予内销。
进口料、件应自进口之日起一年内加工成品返销出口,如因故需要延长返销出口期限的,应于期满前向海关申请延期。
进口料、件如需要异地调拨加工出口的,接受料、件的单位,应填写异地进口料件申请调拨证明书一式两份,报主管海关核准后,一份交调入地海关留存备案核销,另一份由退接受料件的单位转交申请调出料件的单位向调出地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经营单位应在合同执行完毕后一个月内持凭《登记手册》和经海关签印的进出口货物专用报关单,主动向海关办理核销结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