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货物经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进境地海关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核准办理转关运输:
(1)指运地设有海关机构,或虽未设海关机构, 但经分管海关同意的;
(2)在向海关交验的进境运输工具货运单据上列明的;
(3)运输工具和货物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并具有加封条件和装置的;
(4)因特殊情由,经海关核准的,也可以办理转关运输。
转关运输货物除特殊情部外,申请人应当是经海关核准、认可的报关单位,并由持有海关发给的报关员证书的人员向海关办理申请手续。
转关运输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改装、调换、提取、交付;对海关加封的运输工具和货物,申请人和承运人应当保持海关封志完整,不得擅自开启或损坏。
转关运输货物必须存放在经海关同意的仓库、场所。存放转关运输货物的仓库、场所的经理人应依法向海关负责,并按照海关规定,办理收存、交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