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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货物查验、放行程序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08-25
核心提示:(一)、进口货物运输工具负责人在运输工具到达指运地时,应及时通知监管现场海关,并送交进境地海关制做的进口关封。指运地海关核对关封与货物无误后,将《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表》回执寄发给进境地海关,并在计算机转关系统中核销该进口转关货物。 (二)、进口货物经货

  (一)、进口货物运输工具负责人在运输工具到达指运地时,应及时通知监管现场海关,并送交进境地海关制做的进口关封。指运地海关核对关封与货物无误后,将《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表》回执寄发给进境地海关,并在计算机转关系统中核销该进口转关货物。

  (二)、进口货物经货主申报海关审核后,报关单及随附单证通过海关内部环节流转至监管现场。

  (三)、海关现场监管部门复核报关单数据与关封和运单等单据数据一致、报关单书面数据与电子数据一致后,查验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到场,负责搬移、开拆、重封货物,并对查验结果确认。

  (四)、海关对经查验后确认单货相符的货物放行后。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凭货物提单到监管现场办理提货手续。如货物有走私违规嫌疑,则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五)、经进口货物的收货人申请,海关可视情况将进口货物监管运输到海关监管区域外存放、查验和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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