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检验检疫机构所涉及的卫生除害处理的范围和对象是非常广泛的,它包括:入出境的货物、动植物、运输工具、交通工具的卫生除害处理以及公共场所、病源地和疫源地的卫生除害处理等,本节只对出入境货物、集装箱和动植物的卫生除害处理进行阐述。
一、对入出境的货物、集装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施卫生除害处理
(一)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的。
(二)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
(三)发现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啮齿动物、或者病媒虫,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
(四)装载的是废旧物品或可能携带致病微生物对人类健康造成危害的其它物品。
(五)对在到达本口岸前的其他口岸已实施卫生处理的货物、集装箱,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一步实施卫生处理。
1.运载过程中发生流行病学上有重要意义事件的。
2.经卫生检查判定原卫生处理没有实际效果的。
(六)经检验不符合进口食品卫生标准的。
(七)来自动植物疫病流行国家或地区以及装载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装箱。
二、对入出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它检疫物的卫生除害处理要求
(一)输入的动物检出中国政府规定的一类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其阳性动物及与其同群的其他动物全群扑杀,并销毁尸体;检出中国政府规定的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的其阳性动物退回或扑杀。
(二)输入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发现危险性病虫害,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输入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发现危险性病虫害,有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作卫生除害处理。
(四)输入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发现一般性病虫害超过规定标准的,作卫生除害处理。
(五)输入动植物产品、动植物性包装、铺垫材料必要时进行外包装消毒处理。
(六)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不合格,可通过除害处理达到出口要求的,作卫生除害处理。
三、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方法
卫生除害处理的方法主要包括:物理方法:超声波、紫外线照射、加热处理、冷冻处理、捕杀、焚烧、深埋等;化学方法:药物蒸熏除害、药物表面喷洒;另外,人为措施有禁止入出境、过境和封存等。
四、卫生除害处理的标准和效果
(一)病媒昆虫成虫全部死亡。
(二)啮齿动物全部死亡或未发现。
(三)货物表面和集装箱内表面根据流行病学的原则,不得检出检疫传染病或监测传染病的病原体。
五、实施卫生除害处理要求
(一)所用药物必须经过检验检疫机构认证,具有科学、安全、高效等优点。
(二)要有专门从事卫生除害处理工作的技术人员,严格按照规程实施。
(三)采用先进的卫生除害处理设备,科学计量。
(四)做好卫生除害处理的效果检测和效果评价记录。
六、实施卫生除害处理应注意的有关事项
(一)防止对任何人的健康造成危害。
(二)防止对交通工具的结构和设备造成损害。
(三)防止发生火灾。
(四)防止对行李、货物发生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