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检验检疫的法律地位
检验检疫工作很重要,世界各国的法律法规和国际通行作法、有关规则、协定等,都赋予检验检疫机构以公认的法律地位;国际贸易合同中对检验检疫一般也有明确的条款规定,使检验检疫工作受到法律保护,所签发的证件具有法律效力。
(一)国家以法律形式从根本上确定了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法律地位
由于出入境检验检疫在国家涉外经济贸易中的地位十分重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制订了《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境卫生检疫法》以及《食品卫生法》等法律,分别规定了出入境检验、检疫的目的和任务,责任范围,授权执法机关和管辖权限,检验检疫的执行程序,执法监督和法律责任等重要内容,从根本上确定了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法律地位。
(二)检验检疫机构作为四个法律的行政执法机构,确立了它在法律上的执法主体地位
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上述四个关于检验检疫的法律,分别作出明确规定,国务院成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进出境动植物检疫部门和出入境卫生检疫部门,作为授权执行有关法律和主管各该方面工作的主管机关,确立了它们在法律上的行政执法主体地位。
1998年国家出入境 检验检疫体制改革,实行商检、动植检和卫检机构体制合一后,合并成立的国家检验检疫机构,继承了原来商检、动植检和卫检机构的执法授权,成为四个法律共同的授权执法部门。
鉴于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涉外性质,必须强调执法的集中统一与一致对外,国务院批准检验检疫部门实行垂直领导体制。由于检验检疫的另一特点是技术性很强,必须通过检测技术手断来实施法律,实行集中统一领导,有利于在建立健全法规体系的同时,加强检测设备和技术 队伍的建设,以利通过强化技术检测力量有效实施法律规定。
(三)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法规,已形成相对完整的法律体系,奠定了依法施检的执法基础
在上述四个检验检疫法律和国务院的实施条例公布后,各种配套法规、规范性程序文件、检验检测技术标准、检疫对象的消毒、灭菌、除虫等无害化处理规范等,经过具体化和修改补充已基本完整齐备;检验检疫机构经过调整精干,健全内部管理的各项责任制度,也已基本适应了执法需要,对于保证检验检疫的正常开展和有序进行,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此外,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法律体系,还要适应有关国际条约。迄今为止,中国已加入联合国食品法典委员会(CODEX)和亚太地区植保委员会(APPPC)等,并与世界上20多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检验检疫协定,使中国的检验检疫与国际法规标准相一致创造了条件。
(四)中国检验检疫法律,具有完备的监管程序,保证了法律的有效实施
中国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法规的实施,在将近百年发展的历史中,借鉴历史传统和国际经验,已形成了一个配套体系完整,监管要素齐备的执法监督体系,保证了法律的有效实施。主要有:
第一,所有四个检验检疫法规都有一个具有强制性的闭环性的监管措施,其中最主要的是货物的进出口和出入境都要通过海关最后一道监管措施,未经检验检疫并取得有效证书和放行单据就无法通关过境,人员的出入境则有边防机构的监管把关来保证检疫程序的有效实施 。
第二,在海关、边防把住最后一道关口的前提下,检验检疫部门的强制性报检签证程序,强制性安全卫生检测技术标准,强制性的抽样检查程序也随之发挥监督机制,使有关法律法规能够有效实施。
第三,合同规定凭检验检疫部门检验证书交货结算和对外索赔的,没有证书无法装船结汇和对外索赔,起到了有关法律法规的监督与制约作用。
二、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作用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是随着国际贸易和人员的往来而产生的,不同的历史时期因受历史条件的局限性的制约,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作用也不相同。
在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旧中国,由于国家主权不完整,出入境检验检疫基本上被西方列强所操纵,因而在国际贸易中不能充分发挥其 应有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党和政府非常重视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在建立了独立自主的检验检疫机构,停止了外国在中国的检验鉴定工作的同时,及时制定了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相关的部门规章。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和国家经济的不断发展,对外贸易的 不断扩大,出入境检验检疫对保证国民经济的顺利发展,保证农林牧渔业的生产安全和人民健康,维护 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国际经济贸易秩序,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它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出入境检验检疫是国家主权的体现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作为涉外经济执法机构,根据法律授权,代表国家行使检验检疫职能,对一切进入中国国境和开放口岸的人员、货物、运输工具、旅客行李物品和邮寄包裹等实施 强制性检验检疫;对涉及安全卫生及检疫产品的国外生产企业的安全卫生和检疫条件进行注册登记;对发现检疫对象或不符合安全卫生条件的商品、物品、包装和运输工具,有权禁止进口,或视情况在进行消毒、灭菌、杀虫或其他排除安全隐患的措施等无害化处理并重验合格后,方准进口。对于应经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注册登记 的向中国输出有关产品的外国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取得注册登记证书,其产品方准进口。这些 强制性制度,是国家主权的具体体现。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是国家管理职能的体现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作为执法机构,根据法律授权,对列入应实施出口检验检疫对象和范围的人员、货物、危险品包装和装运易腐易变的食品、冷冻品的船舱、集装箱等,按照中国的、进口国的、或与中国签有双边检疫议定书的外国的或国际性的法规、标准的规定,实施必要的检验检疫;对涉及安全、卫生、检疫和环保条件的出口产品的生产加工企业,实施生产加工安全或卫生保证体系的注册登记,或必要时帮助企业取得进口国有关主管机关的 注册登记;经检验检疫发现检疫对象或产品质量与安全卫生条件不合格的商品,有权阻止出境;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危险品包装容器,不准装运危险货物;不符合卫生条件或冷冻要求的 船舱和集装箱;不准装载易腐易变的粮油食品或冷冻品;对未取得安全、卫生、检疫注册登记的涉及安全卫生的产品的生产厂,危险品包装加工厂和肉类食品加工厂,不得生产加工上 述产品。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产品或取得生产加工安全卫生注册登记编号的企业,包括取得国外注册的企业,突破了国外的贸易技术壁垒,获得市场准入资格,使其产品在进口国能够顺利通关入境。
上述这些对出境货物、包装和运输工具的检验检疫和注册登记与监督管理,都具有相当的强制性,是国家监督管理职能的具体体现。
(三) 出入境检验检疫是国家维护根本经济权益与安全的重要的技术贸易壁垒措施,是保证中国对外贸易顺利进行和持续发展的需要
1.对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认证是为了满足进口国的各种规定要求。
世界各主权国家为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保障工农业生产、基本建设、交通运输和消费者的安全,相继制订有关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的卫生法规,各种机电与电子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涉及安全的消费品的安全法规,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法规,检疫传染病的卫生 检疫法规,规定有关产品进口或携带、邮寄入境,都必须持有出口国官方检验检疫机构证明符合相关安全、卫生与检疫法规标准的证书,甚至规定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与安全卫生保证 体系,必须经过出口国或进出口国官方注册批准,并使用法规要求的产品标签和合格标志,其产品才能取得市场准入资格。许多法规标准,已形成国际法规标准。
出入境检验检疫是合理利用国际通行的非关税技术壁垒手段,保证中国对外贸易顺利进行和持续发展的需要。
2.对进出口商品的官方检验检疫和监管认证是突破国外贸易技术壁垒和建立国家技术保护屏障的重要手段。
世界各主权国家为保护人民健康,保障工农业生产、基本建设、交通运输和消费者的安全,相继制订有关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的卫生法规,各种机电与电子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涉及安全的消费品的安全法规,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法规,检疫传染病的卫生检疫法规,规定该产品进口或人员入境,都必须持有出口国官方检验检疫机构证明符合相关安全、卫生与检疫法规标准的证书。甚至规定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与安全卫生保证体系,必须经过 出口国或进口国官方注册批准,并使用法规要求的产品标签和合格标志,其产品才能取得市场准入资格,许多法规标准,已形成国际法规标准,例如出口危险品包装,必须符合联合国海协的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的规定。
中国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产品或我国生产加工企业的官方检验检疫与监管认证,是突破国外的贸易技术壁垒,取得国外市场准入资格,并使我国产品能在国外顺利通关入境的保证。
中国检验检疫机构加强对进口产品的检验检疫和对相关的国外生产企业的注册登记与监督管理,是采用符合国外通行的技术贸易壁垒的做法,以合理的技术规范和措施保护国内产业和国家经济的顺利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安全健康与合法权益,建立起维护国家根本利益的可靠屏障。
3.加强对重要出口商品质量的强制性检验是为了促进提高中国产品质量及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以利扩大出口。
在世界贸易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出口商品如果质量差,必然会影响对外成交,卖不出去或卖不上好价,即使勉强推销出去,也会引起不良影响,遭致退货或索赔,甚至丢失国外市场,使国家遭受经济损失和不良政治反映。特别在当前世界各国大都促出限进,对进口商品 加强限制,消费者对商品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为维护国家经济利益和对外信誉,有必要对重要的出口商品实施强制性检验,保证质量、规格、包装和数量、重量符合外贸合同和有关 标准要求。
4.加强对进口商品的检验是为了保障国内生产安全与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国家对外贸易的合法权益。
随着对外贸易的发展,进口商品逐渐增多,总的说进口商品的质量还是比较好的,但也存在不少问题。进口商品中以次充好、以旧顶新、以少冒多,掺杂使假等情况屡有发现,如果不认真检验,不仅会遭受经济损失,还会严重影响生产建设和人民身体健康。所以有必要对进口商品的质量、规格、包装和数量、重量按照合同和有关标准规定严格检验,把好进口商品质量关。
5.在国际贸易中,对外贸易、运输、保险双方往往要求由官方或权威的非当事人,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重量、包装、装运技术条件提供检验合格证明,作为出口商品交货、结算、计费、计税和进口商品处理质量与残短索赔问题的有效凭证。中国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提供的各种检验鉴定证明,就是为对外贸易有关各履行贸易、运输、保险契约和 处理索赔争议,提供具有公正权威的必要证件。
(四) 出入境动植物检疫对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安全,促进农畜产品的对外贸易和保护人体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安全,使其免受国际上重大疫情灾害影响,是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担负的重要使命。
对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品,以及装载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品的容器、包装物和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含集装箱)实施强制性检疫。这对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等检疫对象和其他危险疫情性传入传出,保护国家农、林、牧、渔业生产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履行我国与外国签订的检疫协定书的义务,突破进口国在动植物检疫中设置的贸易技术壁垒,从而使中国农、林、牧、渔产品在进口国 顺利通关入境,促进农畜产品对外贸易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五)国境卫生检疫对防止检疫传染病的传播,保护人体健康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屏障
中国边境线长、口岸多,对外开放的海、陆、空口岸有100多个,是世界各国开放口岸最多的国家之一。近年来,各种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仍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发生和流行,还出现了一批新的传染病,特别是鼠疫、霍乱、黄热病、艾滋病等一些烈性传染病及其传播媒介。随着国际贸易、旅游和交通运输的发展,出入境人员迅速增加,随时都有传入的危险,给各国人民的身体健康造成威胁。因此,对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 可能传播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实施强制性检疫,对防止检疫传染病的传入或传出,保护人体健康具有重要作用。
综上所述,出入境检验检疫对保证国民经济的发展,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技术壁垒,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和贯彻中国的对外交往,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特别是中国 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出入中国国境的人流、物流、货流其范围之广、规模之大、数量之多将会是前所未有的,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作为“国门卫士”,将会继续发挥其不可替代的、越来越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