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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次租约中运费的支付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08-31
核心提示:在租船的来往函电中,经常可以见到诸如以下对运费条款的陈述: FULL FRT TBP TO OWNRS NOMI ACCT W/15 BKG DAYS ACOL N S/R BS/L。由于运费收取对船东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因而在租约中对此条款的陈述就得相当谨慎,否则将引起许多麻烦。那么具体应注意哪些方面呢? 运费

  在租船的来往函电中,经常可以见到诸如以下对运费条款的陈述:“ FULL FRT TBP TO OWNRS NOMI ACCT W/15 BKG DAYS ACOL N S/R BS/L”。由于运费收取对船东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因而在租约中对此条款的陈述就得相当谨慎,否则将引起许多麻烦。那么具体应注意哪些方面呢?

  运费由谁来支付

  在当今国际贸易中,买卖合同大多是以CIF或CFR价格条款成交的。在此条件下,卖方负责订舱或租船,且信用证中也常明确“运费预付”,因而很明显运费由托运人支付。但如果买卖合同是以FOB价格条件成交的,则运费基本上是到付,所以在此条件下,运费通常是由买方或收货人支付的。

  运费支付的时间规定

  普通法中,运费是一种服务性的费用,因而这应在服务结束之后支付。表明船东要在完成租约规定的承运任务后才能得到运费。在租约中如果是 LINERTERMS, 由于船东负责装卸,故货物必须在卸港卸下后,运费才给予支付。在租约中如是订FIO条款,则由收货人安排装卸,故一旦船舶到达目的港或指定的泊位,卸船交货准备就绪,运费就就予以支付。但如果船舶在距离目的港或指定的泊位仅几十米航程的水域发生“合同受阻”,比如船舶推定全损,就不算完成任务,因而就得不到运费。按英国法律,甚至也不能按完成的运输任务的百分比收取比例运费(PRO-RATE FREIGHT) 。当然,根据普通法,船东在此情况下仍有权取得用其它船舶来转运货物至目的地以收取运费的权利,并且船东因使用其它船来转运货物的运费损失可以从保险人处获得补偿。

  以上这种普通法默示的完全到付的情况,在当今愈来愈多以CIF成交的买卖情况下已越来越少。最常见到的是那些签发“运费预付”的提单。这些不被普通法默示的方式,租约中对运费的措词就得相当谨慎。

  由于提单中运费预付的注明是结论性的,如此种提单被善意的第三者所受纳,那么在卸货期间对于实际并没有支的付运费,船东就不存在有对货物的留置权。因而作为船东一方如要保护自己,就应该在租约中规定“预付运费在装货完毕及提单签发之前支付”或“租船人在装货前就运费提供银行担保”之类的措辞。而对租船人来说,运费预付也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因法律默示:预付运费,不论船货是否灭失,船东概不退还。当然由于此种情况货物通常是以CIF价格条款投保的(运费已包括在货价内一并投保),因而此风险也就转嫁给了保险公司承担。

  在实际业务中,租约常作全部或部分预付运费,诸如“90%的运费在完货后或签发预付运费提单X天内预付,剩下的10% 留待调整卸载量或已获得的速遣费”等。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条款并没有改变支付运费的法律原则,仅是对付款方式的一种安排而已。除非租约条款清楚地表明运费是在货物装妥后即视作船东所应赚取的 (DEEM EARNED) ,从而改变普通法的主张。否则,运费仍应在船舶卸船交付时支付,受普通法的制约 (见1981年的THE LORNAI一案) 。租约里这种措辞一定要准确清楚,比如“95%的运费应在船长签发清楚已装船运费预付提单后的第5个银行工作日内支付。余额在正确真实交货同后支付。全部运费应视作在装运时已赚取并不可返还,无论货物和/或船舶是否灭失”。 以上措词对支付款虽有一定宽限期(比如5个银行工作日内),但因其有明确的“运费视为装运时已赚取”的字眼,从而把运费风险置于租船人身上,实际上这种宽限期只是一种商业上安排的需要而已,即如果船舶在开航不久后即沉没,可因5个银行工作日还没支付运费,租船人仍然要对运费的支付负责,而并不因以上宽限期而影响运费支付。当然,这对船东来说也存在着一定风险,因为交货后船东就无法通过留置货物来索取余额运费,这样一来,责任终止条款对运费就失去效力。这时,若租家的信誉不好,则余额就基本上有去无回了。

  运费的特性

  运费有一种不可触动 (UNTOUCHABLE) 的特性。一般商务案件,法律允许被告方以“对等抵偿”(EQUITABLE SET-OFF)的方式予以某些扣除,并且也适用于期租船中租金的支付。但是在程租船中,租船人不得因发生任何争议、提起了任何索赔而对运费加以克扣,运费必须全额予以支付。除非租约已订明某些情况可以从运费中扣除,否则此将给租船人带来极大的风险并落入船东的陷阱。1973年THE BREDE案好为一例。该案中,租船人因货物(大米)受损而扣留了部分运费用作为损害赔偿,当时船东就提出了抗议并于两年后才提出运费索赔(英国的THE LIMI-TATION ACT 1939允许其有6年的时效)。作为报复,租家也提出货损索赔,但船东以诉讼时效已过(活用海牙规则一年的期限)为由抗辩。结果从仲裁员直至上诉法院均一致肯定了船东的运费请求并判决租船人败诉。因此,若租家与船东发生货运方面的争议,适当的做法是一面办理索赔,一面运费仍然要照付。

  总之,运费支付涉有了诸多的总是作为船租双方,一方面要不断提高业务知识水平,另一重要方面就是尽量和信誉良好的租家或船东打交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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