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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空运进口流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7-09-04  浏览次数:203
核心提示:一:白云机场/航空公司货站 1:理货 货物到达后,货站将根据航空运单上的数据,整理并核对货物的完整性,对有破损、短缺的,将协助收货人向航空公司进行追查或索赔,对于分批到达的货物将跟踪直到货物全部收集完毕。 2:通知 货站将通知航空运单上所显示的收货人领取提

  一:白云机场/航空公司货站

  1:理货

  货物到达后,货站将根据航空运单上的数据,整理并核对货物的完整性,对有破损、短缺的,将协助收货人向航空公司进行追查或索赔,对于分批到达的货物将跟踪直到货物全部收集完毕。

  2:通知

  货站将通知航空运单上所显示的收货人领取提单报关(收货人可委托报关行进行清关)

  3:查验     

  A:海关将对进口货物进行审核,并对审核通过的货物给予放行。

  B:需要做商检的货物需向商检局申报,查验合格后商检局将出具证明文件,由报关行或者货主/货代交入海关,再进行进口报关海关程序。

  C:放行的货物将按国家法律征收相关的海关关税。

  4:取货

  收货人将已通过海关的单证交给货站处理,并领取货物。

  5:结算

  收货人将根据收费标准交付报关费用。根据货物的不同情况,会有不同的通关时间,货站一般情况下在收到货物三天内免费保管,超过此期限将产生地面处理费用(0.5元/kg/天)

  转关运输货物的通关程序如下: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

  (1)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进境地海关申报转关运输。

  (2)  申报货物转关运输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代理人应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以下简称“申报单”),并交数据录入中心录入海关计算机报关自动化系统,打印成正式的申报单一式三份。

  (3)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如实向海关申报,并递交申报单、指运地海关签发的进口转关运输货物联系单、随附有关批准证件和货运、商业单证(如货物的提单或运单、发票、装箱单等)。

  (4)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代理人申请办理属于申领进口许可证的转关运输货物,应事先向指运地海关交验进口许可证,经审核后由指运地海关核发进口转关运输货物联系单,并封交申请人带交进境地海关。

  (5)进境地海关在接受进口货物收货人或代理人申报递交的有关单证后,要进行核对,核准后,要将上述有关单证制作关封,交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

  (6)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要按海关指定的路线负责将进口货物在规定的时限内运到指运地海关,向指运地海关交验进境地海关签发的关封,并应在货物运至指运地海关之日起14日内向指运地海关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7) 指运地海关在办理了转关运输货物的进口手续后,按规定向进境地海关退寄回执,以示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工作的完结。

  (8) 来往港澳进境车辆装载的转关运输货物,由车辆驾驶人员向进境地海关交验载货清单一式三份,并随附有关货运、商业单证,进境地海关审核后制作关封交申请人带交出境地海关,由出境地海关负责办理该车辆及所载货物的监管手续。

  (9)保税仓库之间的货物转关手续,除应按办理正常的货物进出保税仓库的手续外,亦按上述(1)--(7)的程序办理手续。但在填报申报单时,在“指运地”一栏应填写货物将要存入的保税仓库名称。

  (10)空运转关运输货物的转关手续,当指运地与运单的目的地相同时,可免填“申报单”,海关可不签发关封,由海关在运单上加盖“海关监管货物”印章。指运地与运单目的地不同时,仍按上述(1)--(7)的程序办理通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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