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于办理中国民航各空运企业承担的国际货物运输,中国民航各空运企业的代理人在办理国际货物运输业务时,必须遵守本章的规定。
“国际货物运输”系指按照契约当事人的约定,无论货物运输中有无间断或有无转运,其始发地和目的地系在两个缔约国的领土内,或在一个缔约国的领土内,而在另一缔约国或非缔约国的领土内有一约定的经停地点的货物运输。
中国民航各空运企业承运国际货物系按照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和1955年9月28日在海牙签订的“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的议定书”,以及中国民航各空运企业与外国空运企业间签订的运输规定办理。
中国民航各空运企业承运国际货物,必须严格遵守中国和有关国家政府的法令、规定和要求。凡与中国民航各空运企业无业务总代理、业务代理或结算关系的外国空运企业所填开的运输凭证,一般不予接受。
国际货物运输货物的收运条件和收运程序
收运条件
(1)一般规定
①根据中国民航各有关航空公司的规定,托运人所交运的货物必须符合有关始发、中转和到达国家的法令和规定以及中国民航各有关航空公司的一切运输规章。
②凡中国及有关国际政府和空运企业规定禁运和不承运的货物,不得接受。
③托运人必须自行办妥始发海关、检疫等出境手续。中国民航各空运企业暂不办理“货款到付”(COD)业务。
④货物的包装、重量和体积必须符合空运条件。
(2)价值限制
每批货物(即每份货运单)的声明价值不得超过10万美元或其等值货币(未声明价值的,按毛重每公斤20美元计算)。超过时,应分批交运(即分两份或多份货运单);如货物不宜分开,必须经有关航空公司批准后方可收运。
(3)付款要求
①货物的运费可以预付,也可以到付,但需注意:a. 货物的运费和声明价值费,必须全部预付或全部到付。b,在运输始发站发生的其他费用,必须全部预付或全部到付;在运输途中发生的费用应到付,但某些费用,如政府所规定的固定费用和机场当局的一些税收,如始发站知道时,也可以预付;在目的地发生的其他费用只能全部到付。
②托运人可用下列付款方式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支付运费:人民币现金(或中国人民银行国内支票)注:代理人不得接受托运人使用旅费证(MCO)或预付票款通知单(PTA)作为付款方式。
收运程序
(1)托运人在交运货物时,应填写“国际货物托运书”和提供与运输有关的文件,托运人应对托运书上所填内容及所提供与运输有关运输文件的正确性和完备性负责。
(2)代理人在收运国际货物时,应认真完成下列程序:
①着重检查
货物内容
了解托运人所交运的货物是否属于特定条件下运输的货物,特别应注意交运的货物是否属于危险品,或货物中可能含有危险品。如属于或含有危险品,应按承运人与代理人的有关协议及国际航协危险物品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货物的目的地
代理人应了解托运人所交货物是否系通航地点,如目的地无航站时,可建议托运人将货物到达站改为离目的地最近的一个通航地点,但收货人栏内仍须填货物的目的地。
货物的包装和体积
代理人在收运货物时,应检查货物的包装情况和货物的尺寸。对于包装不牢,过于简陋以及带有旧标志的旬装,应要求托运人重新包装。另外应检查货物的体积是否符合所装载机型的要求,对于联程货物,则应考虑其中转航站所使用的机型。
海关手续
检查货物的报关手续是否齐备。
②上述四点均符合要求时,请托运人填写托运书,代理人应着重检查托运书上有关各栏的填写:
货物品名栏(包括体积及尺寸)
检查货物品名栏内的品名是否填写得过于笼统,如“鱼罐头”不应笼统地填写为“食品”。另外应检查托运人所填写的货物尺寸是否注明计量单位,对于危险物品,则应要求注明其专用名称和包装级别。
收货人姓名和地址栏
代理人应了解收货人所在城市名称是否属于不同国家中的重名城市,遇有此种情况时,必须要求加上国名,运往美国的货物则还应加上州名。本栏不得出现“TO Order”字样,因为航空货运单不能转让。
托运人签字栏
检查托运人签字栏内是否有托运人的签字。
③对货物进行秤重和量尺寸
代理人对货物应进行秤重和量尺寸,以便计算出计费重量。如托运人自己将货物重量填入栏内时,代理人必须进行复核。
④计算运费
在计算运费前,必须准确地确定费率,计算完运费后,必须进行复核。
⑤填制航空货运单
填开货运单应按照现行的“航空货物运价手册”(TACT)规则部分第六章中货运单的填写要求填写。
⑥粘贴和拴挂货物标签,对于需要加贴货物有关标贴的货物,应予加贴/拴挂。
⑦ 对货物、货运单和标签进行三核对,以避免发生差错。
⑧预定吨位:对于需要预定吨位的货物,应事先定妥。对于特种货物、运输中需特别照料的货物,应事先安排妥当。
⑨填写货物的交接单,并将货物安全地送交到承运人处。
⑩编制销售日报,根据有关航空公司要求,按时交付运费。
其他运输有关文件
根据货物的不同种类、托运人应提供以下有关文件:
A、进、出口过境海关所需文件;
B、货物的内容清单(作为货物运送的行李应提供内容清单);
C、托运危险品、动物证明;
D、在国际航协3区和1区之间(1ATA AREA3-1)托运指定商品时,必须提供商业发票。
国际货物运输航空货物运输方式
班机运输
班机是指定期开航的,定航线,定始发站、定目的港、定途经站的飞机。一般航空公司都使用客货混合型飞机(Combination
Carrier).一方面搭载旅客,一方面又运送少量货物。但一些较大的航空公司在一些航上开辟定期的货运航班,使用全货机(All Cargo#p#分页标题#e#
Carrier)运输。
班机运输特点:
1、班机由于固定航线、;固定停靠港和定期开飞航,因此国际间货物流通多使用班机运输方式,能安全迅速地到达世界上各通航天地点。
2、便利收、发货人可确切掌握货物起运和到达的时间,这对市场上急需的商品、鲜活易腐货物以及贵重商品的运送是非常有利的。
3、班机运输一般是客货混载,因此,舱位有限,不能使大批量的货物及时出运,往往需要分期分批运输。这是班机运输不足之处。
包机运输(Chartered Carrier)
包机运输方式可分为整包机和部分包机两类。
1.整包机
(1)即包租整架飞机,指航空公司按照与租机人事先约定的条件及费用,将整架飞机租给包机人,从一个或几个航空港装运货物至目的地。
(2)包机人一般要在货物装运前一个月与航空公司联系,以便航空公司安排运载和向起降机场及有关政府部门申请、办理过境或入境的有关手续。
(3)包机的费用:一次一议,随国际市场供求情况变化。原则上包机运费,是按每一飞行公里固定费率核收费用,并按每一飞行公里费用的80%收取空放费。因此,大批量货物使用包机时,均要争取来回程都有货载,这样费用比较低。只使用单程,运费比较高。
2.部分包机
(1)由几家航空货运公司或发货人联合包租一架飞机或者由航空公司把一架飞机的舱位分别卖给几家航空货运公司装载货物。就是部分包机。运用于托运不足一架整飞机舱仿。但货量又较重的货物运输。
(2)部分包机与班机的比较
①时间比班机长,尽管部分包机有固定时间表,往往因其他原因不能按时起飞;
②各国政府为了保护本国航空公司利益常对从事包机业务的外国航空公司实行各种限制。如包机的活动范围比较狭窄,降落地点受到限制。需降落非指定地点外的其他地点时,一定要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同意后才能降落(如申请入境、通过领空和降落地点)。
(3)包机的优点
①解决班机仓位不足的矛盾。
②货物全部由包机运出,节省时间和多次发货的手续。
③弥补没有直达航班的不足,且不用中转。
④减少货损、货差或丢失的现象。
⑤在空运旺季缓解航班紧张状况。
⑥解决海鲜、活动物的运输问题。
集中托运(Consolidation)
1.集中托运的概念
将若干票单独发运的、发往同一方向的货物集中起来作为一票货,填写一份总运单发运到同一到站的做法。
2.集中托运的具体做法
(1)将每一票货物分别制定航空运输分运单,即出具货运代理的运单HAWB(House Airway Bill)。
(2)将所有货物区分方向,按照其目的地相同的同一国家、同一城市来集中,制定出航空公司的总运单MAWB(Master Airway
Bill)。总运单的发货人和收货人均为航空货运代理公司。
(3)打出该总运单项下的货运清单(Manifest),即此总运单有几个分运单,号码各是什么,其中件数、重量各多少等等。
(4)把该总运单和货运清单作为一整票货物交给航空公司。一个总运单可视货物具体情况随附分运单(也可以是一个分运单,也可以是多个分运单)。如:一个MAWB内有10个HAWB,说明此总运单内有10票货,发给10个不同的收货人。
(5)货物到达目的地站机场后,当地的货运代理公司作为总运单的收货人负责接货、分拨,按不同的分运单制定各自的报关单据并代为报关、为实际收货人办理有关接货关货事宜。货人办理有关接货送货事宜。
(6)实际收货人在分运单上签收以后,目的站货运代理公司以此向发货的货运代理公司反馈到货信息。
3.集中托运的限制
(1)集中托运只适合办理普通货物,对于等级运价的货物,如:贵重物品、危险品、活动物以及文物等不能办理集中托运。
(2)目的地相同或临近的可以办理,如某一国家或地区,其他则不宜办理。例如:不能把去日本的货发到欧洲。
4.集中托运的特点
(1)节省运费:航空货运公司的集中托运运价一般都低于航空协会的运价。发货人可得到低于航于航空公司运价,从而节省费用。
(2)提供方便:将货物集中托运,可使货物到达航空公司到达地点以外的地方,延伸了航空公司的服务,方便了货主。
(3)提早结汇:发货人将货物交与航空货运代代理后,即可取得货物分运单,可持分运单到银行尽早办理结汇。
集中托运方式已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开展,形成较完善、有效的服务系统,为促进国际贸易发展和国际科技文化交流起了良好的作用。集中托运成为我国进出口货物的主要运输方式之一。
联运方式
1.联运方式的概念
陆空联运是火车、飞机和卡车的联合运输方式。简称TAT(Train- Air-Truck),或火车、飞机的联合运输方式,简称TA(Train- Air)。
2. 国内出口货物的联运方式
我国空运出口货物通常采用陆空联运方式。是因为,我国幅员辽阔,而国际航空港口岸主要有北京、上海、广州等。虽然省会城市和一些主要城市每天都有班机飞往上海、北京、广州,但班机所带货量有限,费用比较高。如果采用国内包机,费用更贵。因此在货量较大的情况下,往往采用陆运至航空口岸,再与国际航班衔接。由于汽车具有机动灵活的特点,在运送时间上更可掌握主动,因此一般都采用“TAT”方式组织出运。
3.外运分公司的具体做法
我国长江以南的外运分公司目前办理陆空联运的具体做法是用火车、卡车或船将货物运至香港,然后利用香港航班多,到欧洲美国运价较低的条件(普遍货物),把货物从香港运到目的地,或运到中转地,再通过当地代理,用卡车送到目的地。长江以北的公司多采用火车或卡车将货物送至北京、上海航空口岸出运。
陆空联运货物在香港的收转人为合力空运有限公司。发运前,要事前与他们联系,满足他们对单证的要求,便于提前订舱。各地发货时,可使用外运公司的航空分运单,也可使用“承运货物收据”。有关单据上要注明是转口货,要加盖“陆空联运”字样的标记,以加速成周转和避免香港当局征税。#p#分页标题#e#
国际货物运输托运书
根据“华沙公约”第5条第(1)和(5)款规定,货运单应由托运人填写,也可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代为填写;实际上,目前货运单均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填制,为此,作为填开货运单的依据棗托运书,应由托运人自己填写,而且托运人必须在上面签字。
托运书(Shippers Letter of Instruction)是托运人用于委托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填开航空货运单的一种表单,表单上列有填制货运单所需各项内容,并应印有授权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代其在货运单上签字的文字说明。
托运书包括下列内容栏:
1.托运人(SHIPPER)
填托运人的全称、街名、城市名称、国名,以及便于联系的电话号、电传号或传真号。
2.收货人(CONSIGNEE)
填收货人的全称、街名、城市名称、国名,(特别是在不同国家内有相同城市名称时,必须要填上国名)以及电话号、电传号或传真号,本栏内不得填写“order”或“to order of the shipper”(按托运人的指示)等字样,因为航空货运单不能转让。
3.始发站机场(AIRPORT OF DEPARTURE)
填始发站机场的全称。
4. 目的地机场(AlRPORT OF DESTINATION)
填目的地机场(不知道机场名称时,可填城市名称),如果某一城市名称用于一个以上国家时,应加上国名。例如:LONDON UK
伦敦,英国;LONDON KY US 伦敦,肯达基州,美国;LONDON TO CA 伦敦,安大略省。
5. 要求的路线/申请定仓(REQUESTEDROUTING/REQUSETING BOOKING)
本栏用于航空公司安排运输路线时使用,但如果托运人有特别要求时,也可填入本栏。
6.供运输用的声明价值(DECLAREDVALUE FOR CARRIAGE)
填供运输用的声明价值金额,该价值即为承运人负赔偿责任的限额。承运人按有关规定向托运人收取声明价值费,但如果所交运的货物毛重每公斤不超过20美元(或其等值货币),无需填写声明价值金额,
可在本栏内填人“NVD”(NO Value Declared 未声明价值),如本栏空着未填写时,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可视为货物未声明价值。
7.供海关用的声明价值(DECLAREDVALUE FOR CUSTOMS)
国际货物通常要受到目的站海关的检查,海关根据此栏所填数额征税。
8. 保险金额(INSURANCE AMOUNT REQUESTED)
中国民航各空运企业暂未开展国际航空运输代保险业务,本栏可空着不填。
9.处理事项(HANDLING INFORMATION)
填附加的处理要求,例如:另请通知(ALSO NOTIFY)。除填收货人之外,如托运人还希望在货物到达的同时通知他人,请另填写通知人的全名和地址。
10.货运单所附文件(DOCUMENT TO ACCOMPANY AIRR WAYBILL)填随附在货运单上往目的地的文件,应填上所附文件的名称,例如:托运人的动物证明(SHIPPER SCERTIFICATION FOR LIVE ANIMALS)。
11.件数和包装方式(MUMBER ANDKIND OF PACKAGES)
填该批货物的总件数,并注明其包装方法,例如:包裹(Package)、纸板盒(Carton)、盒(Case)、板条箱(Crate)、袋(Bag)、卷(Roll)等,如货物没有包装时,就注明为散装(Loose)。
12.实际毛重 (ACIUAL GROSS WEIGHT)
本栏内的重量应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称重后填入.如托运人已经填上重量,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必须进行复核。
13.运价类别(RATE CLASS)
本栏可空着不填,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填写。
14.计费重量(公斤)(CHARGEABLEWEIGHT)(kg)本栏内的计费重量应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量过货物的尺寸(以厘米为单位)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算出计费重量后填人,如托运人已经填上时,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必须进行复核。
15.费率(RAIE/CHARGE)
本栏可空着不填。
16.货物的品名及数量(包括体积及尺寸)[NATURE AND QUANTITY OFGOODS(INCL. DIMENSIONS OR VOLUME)托运书 货运单号码 货运单号码 NO. OF AIR WAYBILL SHIPPERS LETTER OF
INSTRUCTION
填货物的品名和数量(包括尺寸或体积).货物中的每一项均须分开填写,并尽量填写详细,如:“9筒35毫米的曝光动画胶片”新闻短片(美国制)等,本栏所属填写内容应与出口报关发票和进口许可证上所列明的相符.危险品应填写适用的准确名称及标贴的级别。
17.托运人签字(SIGNATURE OF SHIPPER)
托运人必须在本栏内签字。
18.日期(DATE)
填托运人或其代理人交货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