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转关运输手续时,申请人应按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的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并交验下列单证:
(一) 进口转关
(1) 向指运地海关提出转关申请在指运地报关行录入、打印“进口转关货物联系单”,并加盖申请单位报关帐,连同以下单证向进境地海关申请办理转关手续:
A、 提单、发票、装箱单等有关货运单证;
B、 如申请办理属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转关运输货物,还应交验进口许可证,如属保税货物,应交验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海关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签发"进口转关运输货物联系单"封交申请人带交进境地海关。
(2) 向进境地海关申请办理转关手续,申请人填报一式三份《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并联统一下单证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运输手续:
A、“进口转关运输货物联系单”关封一枚;
B、进口货物提单、发票、装箱单等货运单证;
C、如申请办理属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转关运输货物,还应交验进口许可证,如属保税货物,应交验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D、海关核发的承载转关运输货物的车辆或其它运输工具监管本;
(3) 进境地海关审核(包括查验)后,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转关手续,并将一联转关申报单封交申请人带交指运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二) 出口转关需办理出口转关运输的货物,在向起运地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时,应加填《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一式二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