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小宗粮豆品种鉴定程序,公正、公开、科学、及时地鉴定小宗粮豆品种,促进小宗粮豆良种推广应用,根据《国家小宗粮豆品种鉴定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小宗粮豆品种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负责国家小宗粮豆品种鉴定。
第三条 每一轮区试结束后,国家小宗粮豆品种区域试验主持单位根据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结果以及品种品质分析结果,提出推荐鉴定品种名单。
第四条 申请品种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应向鉴定委员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小宗粮豆品种鉴定申请书》(格式见附件,A4纸,一式15份,其中带完整附件的申请书2份)。
(二)区试报告,生产试验结果,品质分析报告,抗病、抗虫鉴定等。
(三)品种标准。
(四)品种图片资料(整株植物、根、茎、叶、花、果实、种子以及大田)或者图谱。
申请人除提交上述材料及附件外,需附光盘或软盘,或通过其他方式提供电子版本1份。直接送至或邮寄国家小宗粮豆品种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条 每一个鉴定品种提供1000g种子样品,供商品性鉴定。
第六条 每一个鉴定品种需要缴纳品种鉴定费1000元。
第七条 国家小宗粮豆品种鉴定采取会议鉴定方式。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作物类型分别送相关专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报鉴定委员会。
第八条 鉴定委员会根据作物类型组织相关委员召开品种鉴定会议;参加鉴定会的委员人数一般不超过鉴定委员会委员的三分之一;参加鉴定会的委员到会三分之二以上会议有效;品种鉴定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鉴定;赞成票超过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者为通过鉴定。
第九条 通过鉴定的品种由全国农技推广中心公告。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小宗粮豆品种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