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中药材生产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中药材资金)管理,提高中药材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药材资金是中央财政安排用于促进中药材生产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中药材资金的使用对象,一般为国有中药工商企业、药材专业种植养殖场和直接从事中药产业化科技开发的研究院所。
第四条 根据中药产业发展政策,中药材资金限于以下范围使用:
(一)野生药材资源保护和野生药材变家种家养的科研开发及成果应用;
(二)中药材种植养殖先进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
(三)大宗、紧缺品种的中药材基地建设,中药材种子、种苗基地建设;
(四)中药材存储技术研究及改善中药材仓储设施;
(五)中药饮片加工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
第五条 中药材资金的安排要符合国家的中药产业政策,统筹规划,突出重点。
第六条 国家经贸委应编制中药材发展规划,对中药材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中药材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由国家经贸委、商务部、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七条 国家经贸委每年按预算编制要求,结合项目管理情况提出下一年度中药材资金使用计划,报财政部审批同意后办理请款手续,并在收到拨款后7日内将中药材资金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八条 国家经贸委应加强中药材资金使用管理,于次年2月底前将审核汇总的中药材资金年度使用决算及决算说明书报财政部审批。
第九条 中药材资金使用单位要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如发现挪用中药材资金等问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收回资金并不再给该单位安排资金;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制定的《中药材生产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国中医药计[1992]119号)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