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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9-10-29
核心提示: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农业机械的推广运用,鼓励我省广大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维护农业机械使用者、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农业机械的推广运用,鼓励我省广大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维护农业机械使用者、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局会同四川省财政厅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推广农业新技术和优化农机装备结构的原则,结合我省农业生产和农业机械化发展的需要,确定、公布《四川省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定期进行调整。
  第三条 列入《目录》的农业机械产品,应当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我省地方标准,经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的试验鉴定适合我省推广,并取得《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
  第四条 凡我省已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国家目录》)的产品,直接列入《目录》。
  第五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地方财政补贴、金融扶持等优惠政策,作为推荐申报列入《国家目录》的依据。
    第六条 《目录》的制定、公布和调整,应当公开、公正、科学、高效,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七条 《目录》每三年公布一次,期间如有调整,按年  由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发布调整公告。
  第八条 列入《目录》的农业机械分为农用动力、耕耘和整地、种植和施肥、田间管理和植保、收获、脱粒清选烘干和贮存、农产品初加工、排灌、畜牧、其他机械等十类。
  第九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信息应当包括产品名称、牌号、型号、主要性能指标、适用范围、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二章 申请与审定
  第十条 每年9月30日前,根据自愿原则,由农业机械生产企业提出列入《目录》的申请,并提供申报资料。企业提供的申报资料有:
  ①申报书;②营业执照复印件;③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及鉴定(检验)报告复印件。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的企业提出列入《目录》的申请,并对企业申报产品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其产品推广应用和投诉情况进行审查,逐个提出是否推荐的建议,连同企业申报材料一并于当年10月20日前逐级上报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审查的主要内容为:①申报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特别是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是否真实、有效;②申报产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等是否有集中的投诉;③产品推广应用范围是否适当等。
  第十二条 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对各市(州)推荐上报的产品进行汇总,提出《目录》草案或调整建议,并组织专家进行综合审议,于11月底前形成《目录》建议公示稿。
  审议的主要内容是:①产品的先进性;②产品的适用性及范围;③产品的安全性和可靠性;④产品的生产、销售情况及价格;⑤其它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目录》审查专家组由农业机械管理、生产、推广、鉴定、科研、销售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必要时邀请农业等其他方面的专家参加。
  第十四条 专家组审议通过的《目录》建议公示稿,由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在四川省农机化信息网上公示1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目录》建议公示稿公示期满,由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局整理对其中争议较大、社会反映问题较多的企业或产品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对《目录》建议公示稿作必要的修改后,送四川省财政厅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签。

  第三章 公布与调整
  第十六条 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局会同四川省财政厅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公布《目录》。
  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在征求四川省财政厅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意见后,可以于每年12月底公布《目录》调整公告。
  第十七条 《目录》的调整包括增补、变更和取消等情形。
  第十八条 《目录》公布后增补产品,按本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列入《目录》产品的商标、企业名称、地址等产品相关信息发生改变的,其生产企业应当及时持相关证明文件向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局申请《目录》变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调查核实后公告取消:
  (一)在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场质量监督检查中不合格;
  (二)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质量隐患、不履行服务承诺等;
  (三)产品在使用中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或因质量问题出现人身伤亡事故,或使用者集中投诉多;
  (四)产品获得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已失效的;
  (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一条 各级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对列入《目录》的产品实施检查,发现属于本办法第二十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整改; 情节较重的,取消列入《目录》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 从事《目录》审查及检查监督等工作的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农业机械生产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局会同四川省财政厅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由四川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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