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员的管理,规范动物防疫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主要职责是:负责责任区域内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动物免疫、疫情监测报告、畜牧生产统计等工作,协助做好产地检疫和畜产品安全监管等工作。自觉接受乡镇(街道)动物防疫办公室的管理和各级动物防疫监督、监测机构的指导。
第三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1、50岁以下,身体健康;
2、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3、热爱兽医工作,具有一定畜牧兽医专业工作经验和技术;
4、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积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第四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资格考试由县、区统一组织实施。
第五条 乡镇(街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聘事不聘人的原则,与已取得资格的防疫员签订动物防疫承包合同,划定动物防疫承包区域。防疫员必须做好防疫区域内的动物常年防疫、计划免疫、强制免疫。按照规定的免疫时间、免疫病种、免疫程序进行规范操作,确保防疫质量和免疫效果。在免疫过程中,对出现的问题,动物防疫员应及时报告乡镇动物防疫办公室。
第六条 村级防疫员在实施强制免疫时不得收取劳务费和疫苗费用。
第七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在实施非强制免疫前要与养殖户签订防疫协议,明确防疫项目、防疫质量、收费标准、收费办法,严格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在实施动物防疫过程中要做好免疫记录,发放免疫卡,健全动物动物免疫档案,对实施动物免疫档案,对实施强制免疫的猪、牛、羊必须加挂耳标,每月末要把当月防疫数量及分类汇总上报给乡镇动物防疫办公室。
第九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在实施动物防疫过程中遇拒绝接受动物防疫的养殖户,要做耐心细致的宣传教育工作,经教育人仍不愿意接受防疫措施的要及时向乡镇动物防疫办公室报告。
第十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要严格遵守疫(菌)苗管理制度,遵守《合肥市预防用兽用生物药品供应管理办法》按要求统一领购、保管和使用,不准使用变质无效苗,不准私自购买疫(菌)苗,违者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对本辖区内发生疫情应及时报告,对延误报告时间或故意造成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对村级动物防疫员实施的强制免疫,县(区)、乡镇(街道)给予一定的补贴。
第十三条 村级动物防疫员违法本办法规定,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直至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畜牧水产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