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卫生监督机构投诉举报食品卫生问题是每一位消费者享有的基本权利,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和鼓励,《食品卫生法》第五条专门对此作了规定"国家鼓励和保护社会团体和个人对食品卫生的社会监督。对违反本法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消费者通过投诉举报一方面可以直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为卫生监督机构有关食物中毒调查处理结果是民事诉讼过程中申请赔偿的重要证据;另一方面,通过向卫生监督机构检举食品卫生违法行为,可以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当前食品卫生举报的线索已成为卫生监督机构立案查处的重要案源之一。事实上,食品卫生类的投诉举报已被广大消费者认同和运用,成为卫生监督机构历年来受理比重最大的一类投诉举报。
卫生监督机构在受理群众投诉举报时,经常会碰到投诉举报者因不知投诉举报有关常识致使时机贻误、证据消失,自身合法权益无法有效维护,甚至无法追究食品卫生违法肇事者的责任。因此,消费者在投诉举报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食品卫生投诉举报的受理范围包括制售劣质食品行为、食物中毒、餐饮卫生差、无卫生许可证制售食品行为、销售发霉、变质、过期食品等侵犯消费者权益,不符合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为。
二、投诉举报一定要及时,在事发后尽可能早的向当地卫生监督机构反映,卫生监督机构才能在第一时间内调查处理,维护消费者的权益。比如发生食物中毒时,有的消费者想和饭店"私了",以获得一定赔偿,往往"私了"不成时才想到投诉举报,这时调查处理食物中毒的最佳时机已丧失,可疑食品被销毁,加工操作场所被清洗消毒,中毒者已康复,卫生监督机构不能取到有力证据。此时,如果饭店又反悔不认帐,卫生监督机构也难帮助受害的消费者讨回权益。
三、在投诉举报时,要尽可能提供收集保存的证据,供卫生监督机构查证使用,如:发票、门诊或住院病历、购买的食品包装袋、照片等。所以,消费者在购物、餐饮消费时要索要发票,保留好有关证据。
四、在投诉举报时,要尽可能详实,把要投诉的或要举报的事实原原本本向卫生监督机构反映,不要捏造或歪曲事实,要有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包括名称、地址,举报还要有具体的违法事实,以便能及时立案查处、尽早结案。用电话或信函举报时,最好不要匿名,要充分信任卫生监督机构,留下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便于进一步核实情况,防止疏忽重要线索,并能将查处结果及时反馈给举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