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品是人类生存权和发展权最基本的物质保障。近年来接连不断发生的诸如"苏丹红"、"二恶英"、"三聚氰胺"等严重侵犯公众利益的恶性食品安全事故引发了人们对食品安全的高度关注,也促使政府重新审视这一关系到国家公共安全的问题。事实上,各级监管部门针对食品安全进行的执法检查,从没有停止过,而且还会在每年的重大节日前加大执法检查的力度。但令人费解的是,劣质食品依然层出不穷。归根结底,造成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屡禁不绝的重要原因还是在于我国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尚需完善。
一、加强对职能部门的监管力度
现行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中,对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职责的落实及失职责任的追究机制存在不足。
2008年,针对"三聚氰胺"进行大规模围剿之后,我们以为从此会远离"三聚氰胺",不曾想,行业乱局依然严重。2009年的最后一天, 上海熊猫乳品公司因涉嫌生产、销售三聚氰胺超过国家标准的乳制品,被依法查处。 (点击查看相关新闻 》)
监管不力是上一轮"三聚氰胺"肆虐的深层原因,监管不力又直接导致"三聚氰胺"重出江湖。"资本逐利不惜甘冒上断头台的风险","政府的决心"有时很难与违法者的利欲熏心相匹敌。
在治理违法经营的问题上,惩治违法者属于治标,堵住监管漏洞的前置性手段才是治本。恰恰因为严于治标,疏于治本,才导致了"三聚氰胺"之类的问题频发,以及今天的卷土重来。如果在三鹿毒奶粉事件之后,只见运动式执法,以求尽快减少负面影响恢复行业形象,那么在制度层面上,根源问题就很可能成"漏网之鱼",假以时日,一个治乱循环又将上演。
法律的尊严是执行出来的,而不是制定出来的。无论多严密、多完善的法律,还必须经由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正确施行,才能真正发挥其保障食品安全的强大规范作用。如果行政执法部门不严格执法或者出于各种原因错误地理解和适用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那么就算这些法律法规再完善,也不能产生预期的效果。
研究频发的案例发现,大多数食品安全事故是由于监管部门失职或渎职等执法不力以及地方保护主义造成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成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执法中的一个顽症。要做到依法行政,就必须注重对执法人员的法律培训和思想道德教育、制订严密的工作纪律和内部审批程序、完善行政执法人员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大案要案领导集体决定制度,不断强化执法和执法监督,使法律法规落到实处。
二、加大对违法企业的监管力度
1、大幅度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
低廉的违法成本是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我国食品法律法规的处罚力度相比西方发达国家极其严厉的惩罚力度而言,缺乏威慑力。食品安全关乎国计民生,必须加大处罚力度,令造假者倾家荡产、乃至为此付出生命才足以使其不敢越雷池半步。
2、重视媒体的监督
近年来,我们之所以开始关注食品质量与安全问题,媒体监督功不可没。否则,我们的食品质量与安全问题肯定会比现在还要严重得多。河北有关部门对三鹿奶粉问题长时间"保密",如果不是媒体的良知和义无反顾,可能会使更多儿童付出健康乃至生命代价!我们可能还一直蒙在鼓里。
三、提高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
1、现行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存在的缺陷之一就是消费者的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护。相对于生产商和销售商而言,消费者处于弱势,他们几乎无法预见到食品潜在损害发生的可能性和范围。而消费者日常食物的品种相当复杂,当损害发生时,消费者要举证证明是哪一项食品带来的损害事实十分困难,法院也就很难支持消费者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仅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消费者的证明责任往往导致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建议参照医疗事故纠纷案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即生产者、经营者应对其生产或销售行为与消费者的损害后果不存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2、实行食品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产品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是指国家为使缺陷食品的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食品安全,强制经营者向保险公司投保食品责任保险,在发生食品责任事故时,由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的制度。还可以借鉴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设立食品安全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避免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中,企业无力赔偿,消费者求告无门的状况。
3、加大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力度,充分动员全社会力量实施监督。
食品安全涉及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光靠政府和部门的监管是不够的,必须提高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参与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利用宣传阵地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努力营造人人关注食品安全的社会氛围。设立有奖举报制度,建立举报网络,方便和帮助消费者投诉,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打击食品违法活动。从立法层面,对"知假买假"这一特殊群体作出界定,明确其权利和义务,支持群众的打假行为。建议立法机关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中的"消费者"作扩大解释,凡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均视为消费者。
通过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安全购买食品意识。在日常消费行为中,尽量不到无固定经营场所的销售者手中购买食品,在固定经营场所购买食品时,注意审查经营场所是否悬挂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否与销售行为相符;食品包装标识是否齐全,注意食品外包装是否标明商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厂名、厂址、电话、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等内容;索取并妥善保管好购物凭据及相关依据,以便发生争议时能够提供维权依据。
借鉴知识产权案件中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的规定,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件,消费者聘请律师的合理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以提高企业违法风险成本,鼓励消费者运用法律武器打击不法企业或商人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