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食品安全,山东省日前全面推行食品添加剂出厂标识制度,规定食品添加剂出厂必须有包装标识和产品说明书,有适用禁忌等安全注意事项的,应在标识上给予警示性标志。
山东省质监局规定,食品添加剂出厂必须有包装标识和产品说明书,标识内容应包括:品名、产地、厂名、执行标准代号、配方或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使用范围及使用量、使用方法等,并在标识上明确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
山东省质监局还规定,在食品中直接使用添加剂的,其产品标签应建立食品添加剂项,一并标注所使用的各种食品添加剂名称。确定配料清单中食品添加剂项的标注顺序,应当以加入的各种食品添加剂的总量计。食品添加剂项下,各种食品添加剂应当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标注,使用复合添加剂的,应当在食品添加剂项下将其每种单一成分与其他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并进行标注。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应标注具体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