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工艺布置图卫生审查的内容范围
(1)设备布局是否合理。
(2)设备与墙壁,地面、屋顶和设备间距离是否符合要求。
(3)设备材质和安装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是否便于拆卸和洗消。除上述五类图纸外,根据需要还可对其机械通风、下水系统的工程设备图进行审查。
2、食品企业在新、改、扩建立项后应必须办理相关手续
一切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凡是新设计、新施工的建设项目,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造的项目,利用旧厂房改为食品生产经营或在原建筑的基础上扩大建筑规模的项目,包括一次性计划设计分期建成使用的建设项目,都必须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3、建设项目卫生审查中包括的内容
申请单位在取得计划任务书、土地征用规划定点图纸后,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并在申请书上填写申请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及其主管部门、项目名称、工程地址和日期、占地面积,建筑面积,设计单位、建筑规模、建设用途等一式二份。
4、新、改、扩建的食品企业需要提供的资料
(1)地形图、总平面图、剖面图、立面图和透视图。
(2)食品生产工艺流程、通风设备、采光、照明、废弃物处理等卫生设施的有关图纸以及附有文字说明的材料。
(3)企业将以上图纸、文字说明等材料及“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申请书”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5、对新、改、扩建的食品企业所递交的申请材料所做的处理
(1)卫生行政部门应对企业交给的图纸、文字材料进行审查以及对现场进行审核,并及时填写“建设项目卫生设计审查认可书”,其内容包括:申请单位、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工程地址、审查结论等,并由卫生行政部门盖章,一式两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给食品生产经营企业。
(2)申请单位按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意见书修改图纸,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将图纸交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按图纸进行施工,未征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同意,不得擅自更改图纸。
6、食品企业在新、改、扩建竣工后,应该办理的手续
(1)施工单位完成工程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邀请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派食品卫生监督员对竣工的工程进行验收。
(2)经食品卫生监督员对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建筑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其内容包括:申请单位、项目名称、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文号、工程地址、验收结论,并加盖卫生行政部门的公章,一式两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筑项目竣工卫生验收认可证”作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向卫生行政部门领取食品卫生许可证的依据。
7、《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批准,实施时间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简称《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于1994年2月22日批准,于1994年9月6日实施。
8、《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中主要内容及适用的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食品企业的食品加工过程,原料采购、运输、贮存、工厂设计与设施的基本卫生要求及管理准则。本规范适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工厂,并作为制定各类食品厂的专业卫生规范的依据。
9、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中所引用的相关标准
GB 3841 《锅炉烟尘排放标准》
GB 5749—1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1994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10、《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中对原材料采购卫生要求
(1)采购原材料应按该种原材料质量卫生标准或卫生要求进行。
(2)购入的原料,应具有一定的新鲜度,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香、味和组织形态特征,不含有毒有害物,也不应受其污染。
(3)某些农、副产品原料在采收后,为便于加工,运输和贮存而采取的简易加工应符合卫生要求,不应造成对食品的污染和潜在危害,否则不得购入。
(4)采购入员应具有简易鉴别原材料质量、卫生的知识和技能。
(5)盛装原材料的包装物或容器,其材质应无毒无害,不受污染,符合卫生要求。
(6)重复使用的包装物或容器,其结构应便于清洗、消毒。要加强检验,有污染者不得使用。
1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中对原材料运输的卫生要求
(1)运输工具(车厢、船仓)等应符合卫生要求,应备有防雨防尘设施,根据原料特点和卫生需要,还应具备保温、冷藏、保鲜等设施。
(2)运输作业应防止污染,操作要轻拿轻放,不使原料受损伤,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时装运。
(3)建立卫生制度,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洁净卫生。
12、对食品企业新、改、扩建的卫生要求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有关食品卫生部分均应按本规范和各该类食品厂的卫生规范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和施工。各类食品厂应将本厂的总平面布置图,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质量和卫生标准,生产工艺规程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报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备查。
(1)食品厂应设立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卫生和质量检验室,并配备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从事卫生、质量的检验工作。
(2)卫生和质量检验室应具备所需的仪器、设备,并有健全的检验制度和检验方法。原始记录应齐全,并应妥善保存,以备查核。
(3)应按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检验方法进行检验,要逐批次对投产前的原材料、半成品和出厂前的成品进行检验,并签发检验结果单。
(4)对检验结果如有争议,应由卫生监督机构仲裁。
(5)检验用的仪器、设备,应按期检定,及时维修,使经常处于良好状态,以保证检验数据的准确。
13、《饮食建设设计规范》的编制
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商业部、卫生部(86)城科字第 263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东北设计院、辽宁省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编制《饮食建筑设计规范》,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标准编号JCJ 64—1989,自1990年1月1日起实行。
14、制定《饮食建设设计规范》的意义
为保证饮食建筑设计的质量,使饮食建筑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15、《饮食建设设计规范》适用的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或扩建的以下三类饮食建筑设计(包括单建和联建):
(1)营业性餐馆(简称餐馆)。
(2)营业性冷、热饮食店(简称饮食店)。
(3)非营业性的食堂(简称食堂)。
16、《饮食建设设计规范》还要符合的设计标准
饮食建筑设计除应执行《饮食建设设计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CG 37—1987)以及国家或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17、厨房与饮食制作间除工艺流程合理,符合的规定
厨房与饮食制作间应按原料处理、主食加工、副食加工、备餐、食具洗存等工艺流程合理布置,严格做到原料与成品分开,生食与熟食分隔加工和存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副食粗加工宜分设肉禽、水产的工作台和清洗池,粗加工后的原料送入细加工间避免反流。遗留的废弃物应妥善处理。
(2)冷荤成品应在单间内进行拼配,在其入口处应设有洗手设施的前室。
(3)冷食制作间的入口处应设有通过式消毒设施。
(4)垂直运输的食梯应生、熟分设。
18、《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通过与执行
《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12月21日部务会通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第10号令发布,自2000年6月1日起施行。
19、发布《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意义
为加强餐饮业的卫生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简称《食品卫生法》),制定本办法。
20、全国的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主管部门
卫生部主管全国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业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21、餐饮业经营者违反《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应做如下的处罚
餐饮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22、《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中名词术语
餐饮业: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手段,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包括饮料)、消费场所和设施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业。
厨房:指进行食品切配和烹任操作的场所。
凉菜;又称冷荤、冷菜,指对经过烹制成熟或者腌渍入味后的食品进行简单制作并装盘,一般无需加热即可食用的菜肴。
凉菜间:指加工制作凉菜的操作间。
原料;指供进一步烹饪加工制作食品所用的一切可食用的物质和材料。
半成品,指食品原料经初步或部分加工后,尚需进一步加工制作的食品或原料,
成品:指经过加工制成的或待出售的可直接食用的食品。
冷藏:指为保鲜和防腐的需要,将食品置于0℃以上较低温度条件下贮存的过程,冷藏的温度一般在0~10℃之间。
冷冻:指将食品或原料置于0℃以下,以保持冰冻状态的贮存过程,冷冻所用的温度一般在一20℃~一10℃之间。
中心温度:指块状或有容器存放的液态食品和食品原料的中心部位的温度。中心温度可用中心温度计测量。
23、《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解释归属
《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 2000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