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16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了《快递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发布的《条例》中,最为引起行业关注的点在于国家对长期以来关于危险化学品的快递行为做出了明确禁止和限制的管理要求(具体参见意见稿第22条)。危险化学品真的不能快递运输吗?针对这一话题,为大家详细解读一下联合国运输法规中提出的“有限数量”这一运输概念。
2015年11月16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了《快递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次发布的《条例》中,最为引起行业关注的是第二十二条:禁止寄递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物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寄递的其他物品。禁止、限制寄递物品的目录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
现实中,为了满足生产生活需要,目前不可能完全制止危险化学品的快递运输。此外,由于快递对于收寄物品的验视无法做到成分识别,因此,必然会有大量托运人和快递处于违规状态。其实,关于少量危险化学品的运输问题,国际上最权威的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TDG),国际海运危规(IMDG)、国际空运危规以及我国GB 28644.1-2012和GB 28644.2-2012都先后给出了解决方案,提出了“有限数量”和“例外数量”运输的豁免规定。找试剂网先为大家详细解读一下“有限数量”运输的概念。
什么是“有限数量”运输?
“有限数量”顾名思义就是当危险货物在移交运输时,如数量较少,且包装满足一定要求,即可免除部分运输要求的规定,具体见表1所示。
表1 “有限数量”运输免除的运输要求
如表1所列,危险货物在满足“有限数量”规定时,可和普通货物混装,无需特殊隔离,而且免除了联合国TDG第1.4节第2条 “发货人只能将危险货物交给有适当身份的承运人”的要求,换言之以“有限数量”运输时,发货人可将货物交付给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有危险品运输资质的卡车公司,也可以是快递,甚至个人。
如何符合“有限数量”运输?
如上所述,虽然“有限数量”运输可以享受很多豁免,但前提是拟递交运输的化学品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具体如下:
危险化学品在送检实验室进行运输危险性鉴定后,如果被鉴定为危险货物都会被分配一个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的UN编号(例如1002),如果该UN编号在联合国TDG以及国际海运、空运等危险货物运输法规的《危险货物一览表》(以下简称一览表)的第7a列有限数量中所对应的具体数值不是0,则表示该危险化学品可以进行有限数量运输。
表2 联合国TDG《一览表》示意图
如表2所示,高度危险性的化学品,例如包装类别为I类的危险货物,以及爆炸品、易燃气体等是不适用有限数量规定的,这也体现了有限数量运输制定的初衷是针对危险性较低的危险货物。其次,危险性越高,单一包装允许盛装的有限数量越少。
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目前我国现行的GB 28644.2-2012中技术内容(包括表1《危险货物有限数量表》)是等同采用联合国第16修订版TDG法规,而该法规的最新版本是第19修订版。所以,如果是国际贸易运输,建议大家直接检索最新的联合国TDG法规或国际海运或空运等国际规则,以最新的有限数量规定为准。
如表2所示,每个UN编号对应的有限数量一栏都有一个具体的数值和单位,其含义为危险化学品在有限数量运输时,其单一内包装或物品所盛装的危险化学品数量不可超过此上限。
危险化学品在有限数量运输时,虽然其量少,危险性低,但其包装也不是没有要求,无论是内包装还是外包装都应符合联合国TDG、国际海运危规、国际空运危规或我国GB 28644.2-2012的相关要求,具体见附件3。
为了在运输环节,能快速识别有限数量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包装件,联合国TDG等国际法规以及GB 28644.2-2012均要求在有限数量运输的包装件外表面加贴统一的标记,具体见图1和图2。
在航空运输和水路运输时,危险化学品以有限数量运输时,在运输单证的危险货物说明应写入“有限数量”或“LTD QTY”一词。
对《条例》的一点建议
通过上述详细分析,不难看出,危险化学品如果满足有限数量运输的各项要求时,其危险性是安全可控的,无论是联合国,国际海运,空运等危险规则,还是我国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都对其运输要求做了豁免。这也在某种程度上,给危化品按照普通货物进行快递运输这种情况开了一个口子。因此,建议本《条例》中或者管理部门后续制定禁止、限制寄递物品目录时,充分考虑有限数量和例外数量豁免,只有留下这样的合规接口,在现实情况下,委托人和快递企业才能有努力合规的通道。
备注:严格来说,危险化学品不等同于危险货物。但为便于读者理解,本文未明显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