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绿色食品产品标准中理化要求表述为“应符合产品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的规定”时,理化指标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经当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的顺序依次选用;如同一级别标准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按发布时间先后选用最新版的标准。
(二) 绿色食品产品标准中引用的标准已作废,且无替代标准时,相关指标可不作检测,但需在检验报告备注栏中予以注明。
(三)申请认证产品如对其所含能量或营养素予以特别标称,如“低能量”、“无糖”和“低胆固醇”等,检查员应在《绿色食品抽样单》中注明需加检的相关项目及依据,绿色食品产品质量定点监测机构依据《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和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