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绿色食品标志使用人的用标行为,维护标志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农业部《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中心决定对绿色食品产品包装标签变更建立备案制度,并规定如下。
一、绿色食品产品包装标签备案是指:标志使用人在绿色食品证书有效期内,且在绿色食品证书登记内容未发生变化的前提下,其绿色食品产品包装主要展示版面或绿色食品标志用标形式发生变化,或产品包装标签中净含量和规格等其中一项或多项发生变化的,标志使用人应在包装标签调整前向中心提出变更备案申请。
二、中心负责全国绿色食品产品包装标签备案审核工作,省级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绿色食品产品包装标签备案受理和初审工作。
三、标志使用人及其绿色食品产品包装标签变更备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包装标签、农业农村部的有关规定,以及绿色食品相关规定;
(二)产地环境、生产技术、生产工艺、质量管理制度等未发生变化;
(三)产品配料组成及配比未发生变化;
(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绿色食品产品包装标签变更备案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标志使用人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中应载明变更内容,同时提交变更后的《预包装食品标签设计样张》,并报送省级工作机构初审。
(二)省级工作机构应对产品包装标签内容是否符合备案受理条件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将变更申请材料报送中心审批;初审不合格的,书面通知标志使用人并告知原因。
(三)中心根据省级工作机构出具的初审意见做出是否同意备案的决定,并将《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绿色食品产品包装标签变更备案通知书》同时送至标志使用人和省级工作机构。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