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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标志市场监察实施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12-15  来源: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
核心提示:绿色食品标志市场监察实施办法
绿色食品标志市场监察实施办法

(2014年9月18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的市场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用标,打击假冒行为,维护绿色食品品牌的公信力,根据国家《商标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业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及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绿色食品标志市场监察是对市场上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市场监察是对绿色食品证后质量监督的重要手段和工作内容,是各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工作机构)及标志监管员的重要职责。各级工作机构应明确负责市场监察工作的部门和人员,为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条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全国绿色食品标志市场监察工作;省及省以下各级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绿色食品标志市场监察工作。
 
  第四条市场监察的采集产品工作由省及省以下各级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完成。市场监察工作可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执法相结合,在当地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协调下开展。
 
  第五条中心将各地市场监察工作情况定期通报,并作为考核评定工作机构及标志监管员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市场选定、工作任务及采样要求
 
  第六条监察市场分为固定市场和流动市场。固定市场作为市场监察工作的常年定点监测的市场,由中心在全国范围内选定。流动市场由各省级工作机构安排,在各省级机构辖区内选择1-2家市场,主要采购固定市场监察点未能采样的标称绿色食品的产品。
 
  第七条标志市场监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检查和规范获标企业绿色食品标志的使用;
 
  (二)发现并查处不规范和违规、假冒绿色食品标志的行为;
 
  (三)掌握全国流通市场绿色食品用标产品的基本情况,为中心制定相关决策提供基础数据。
 
  第八条产品采样要求:
 
  (一)固定市场监察点应对市场中全部标称绿色食品的产品进行采样(限购产品除外);
 
  (二)流动市场监察点作为固定市场监察点的补充,应避免对同一地区的固定市场监察点的同一样品进行重复采样;
 
  (三)应以最简易、最小包装为单位购买,单价不得超过200元;
 
  (四)同一产品的抽样不需考虑年份、等级、规格、包装等方面的区别,只采购一个样品即可;
 
  (五)各省级工作机构应尽量将本省辖区内监察市场上的获证产品采购齐全。
 
  第三章工作时间、方法及程序
 
  第九条市场监察工作在中心统一组织下进行,每年集中开展一次,原则上每年监察行动于4月15日启动,11月底结束。
 
  第十条每次行动由各地工作机构按照中心规定的固定市场监察点,以及各地省级工作机构自主选择的流动市场监察点,对各市场监察点所售标称绿色食品的产品实施采样监察。
 
  第十一条监察采样可采取购买方式。购买样品的费用由中心承担,先由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垫付,事后在中心的专项经费预算中列支。具体操作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对监察过程中的问题产品和疑似问题产品的包装应妥善保存,同时对产品相关图片和资料信息拍照、存档。
 
  第十三条监察采样时应索取购物小票、发票等采样凭证,并尽可能要求监察市场对购物清单予以确认。采样凭证应妥善保存,以备查证。
 
  第十四条市场监察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作机构组织有关人员根据产品采样要求对各监察点所售标称绿色食品的产品进行采样、登记、疑似问题产品拍照,将采样产品有关信息在“绿色食品审核与管理系统”录入上传;再将采购样品的发票和购物小票的复印件于采样后1个月内寄送中心。
 
  (二)中心对各地报送的采样信息逐一核查,对存在不同问题的产品于6月底前分别做出以下处理,并通知省级工作机构:
 
  1、属违反有关标志使用规定的,交由省级工作机构通知企业限期整改;
 
  2、属假冒绿色食品的,交由省级工作机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三)各有关工作机构在接到上述通知后,立即部署本省辖区内相关企业的整改工作,企业整改期限一个月;同时有关绿色食品工作机构应联合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落实打假工作。
 
  (四)各有关工作机构对本省整改后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核查整改措施的落实,对整改结果进行验收,并将企业整改措施、绿色食品工作机构验收报告及行政执法部门的查处结果于9月底前书面报告中心。
 
  (五)中心在对各地市场监察整改情况进行实地检查、抽查后,于当年11月份底将市场监察结果向全国绿色食品工作系统通报。
 
  第十五条同一企业的产品连续两年被查出违规用标,按照绿色食品标志管理的有关规定,由中心取消其标志使用权。
 
  第十六条企业对市场监察所采样品的真实性或处理意见持有异议,必须在接到整改通知后(以收件人签收日期为准)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议申诉,同时提供相关证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
编辑:foodq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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