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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监测及现状评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5-03-11

 

环境质量是影响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最基础的因素之一。而判断环境质量的好坏,必须取得代表环境质量的各种数据,即各种污染因素在一定范围内的时、空分布。环境监测是用科学方法监视和检测代表环境质量及发展变化趋势的各种数据的全过程。因此,环境监测及现状评价报告是绿色食品申报材料的重要组成部分。
1、申报产品产地环境监测
产地是指申报产品或产品主原料的生长地。申报产品产地环境监测主要监测申报产品或产品主原料产地土壤、大气和水三个环境因子。监测工作由省绿色食品委托管理机构指定的环境监测机构(必须是在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备案的)承担。监测非用由环境监测单位收取。
2、 有关绿色食品产地环境监测的几点规定
(1)、监测时间
绿色食品产地环境监测时间要求安排在生物生长期。
(2)、布点数
布点数原则上按《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现状评价纲要》的有关规定执行,强调现场调查研究(必须出具环境监测单位的调查研究报告),坚持优化布点。
(3)、特殊产品监测
依据产品工艺特点,某些环境因子(土壤、大气、水)可以不进行监测(须事先报中心批准)。根据几年来的监测实践经验及产品的特点,对以下几种产品的环境监测做如下规定:矿泉水环境监测只要求对水源进行水质监测,土壤、大气不必监测。深海产品只要求对加工水进行监测。野生产品的环境监测可以适当少布点。深山野生产品及深山蜂产品,水质及大气不要求监测。蘑菇等特殊产品监测要依据具体原料来源情况,经监测单位与中心商量后再确定。
(4)、续报产品环境监测
在第一个使用周期有效期满前提出续报的产品,如申报规模没变,可以不做环境监测。该产品在第二个使用周期满前仍继续申报时,须做环境监测,但经监测单位和省绿办考察后,如果没有新的污染源,可以适当少布点。自第三个使用周期起,环境监测的有效期为六年。
(5)、仲裁
如果企业在申报时,认为监测单位出具的监测结果有疑问,经企业与监测单位协商后,可以请求中心仲裁。
(6)、任务书
各绿办要对所辖范围内申报产品的环境监测实行统一编号,对监测单位下发委托任务书。监测单位只有接到当地省绿办的委托任务书后,才能进行环境监测。环境质量现状评价报告中要求附报绿办委托任务书的复印件。
(7)、出具报告时间
监测单位自接到省绿办的委托任务书后,须于45天内出具环境监测及环境质量现状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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