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
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1987年5月28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目录。
二、本目录所列的计量器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明细项目。本目录内项目,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均实行强制检定。具体项目为:
1.尺:竹木直尺、套管尺、钢卷尺、带锤钢卷尺、铁路轨距尺;
2.面积计:皮革面积计;
3.玻璃液体温度计:玻璃液体温度计;
4.体温计:体温计;
5.石油闪点温度计:石油闪点温度计;
6.谷物水份测定仪:谷物水份测定仪;
7.热量计:热量计;
8.砝码:砝码、链码、增砣、定量砣;
9.天平:天平;
10.秤:杆秤、戥秤、案秤、台秤、地秤、皮带秤、吊秤、电子秤、行李秤、邮政秤、计价收费专用秤、售粮机;
11.定量包装机:定量包装机、定量灌装机;
12.轨道衡:轨道衡;
13.容量器:谷物容重器;
14.计量罐、计量罐车:立式计量罐、卧式计量罐、球形计量罐、汽车计量罐车、铁路计量罐车、船舶计量仓;
15.燃油加油机:燃油加油机;
16.液体量提:液体量提;
17.食用油售油器:食用油售油器;
18.酒精计:酒精计;
19.密度计:密度计;
20.糖量计:糖量计;
21.乳汁计:乳汁计;
22.煤气表:煤气表;
23.水表:水表;
24.流量计:液体流量计、气体流量计、蒸气流量计;
25.压力表:压力表、风压表、氧气表;
26.血压计:血压计、血压表;
27.眼压计:眼压计;
28.汽车里程表:汽车里程表;
29.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
30.测速仪: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
31.测振仪:振动监测仪;
32.电度表:单相电度表、三相电度表、分时记度电度表;
33.测量互感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
34.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量仪:绝缘电阻测量仪、接地电阻测量仪;
35.场强计;场强计;
36.心、脑电图仪:心电图仪、脑电图仪;
37.照射量计(含医用辐射源):照射量计、医用辐射源;
38.电离辐射防护仪:射线监测仪、照射量率仪、放射性表面污染仪、个人剂量计;
39.活度计:活度计;
40.激光能量、功率计(含医用激光源):激光能量计、激光功率计、医用激光源;
41.超声功率计(含医用超声源):超声功率计、医用超声源;
42.声级计:声级计;
43.听力计:听力计;
44.有害气体分析仪:CO分析仪、CO?2分析仪、SO?2分析仪、测氢仪、硫化氢测定仪;
45.酸度计:酸度计、血气酸碱平衡分析仪;
46.瓦斯计:瓦斯报警器、瓦斯测定仪;
47.测汞仪:汞蒸气测定仪;
48.火焰光度计:火焰光度计;
49.分光光度计:可见光分光光度计、紫外分光光度计、红外分光光度计、萤光分光光度计、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50.比色计:滤光光电比色计、萤光光电比色计;
51.烟尘、粉尘测量仪:烟尘测量仪、粉尘测量仪;
52.水质污染监测仪:水质监测仪、水质综合分析仪、测氰仪、溶氧测定仪;
53.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吸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
54.血球计数器:电子血球计数器;
55.屈光度计:屈光度计。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根据本目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实施的项目。
四、本目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五、本目录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二、本目录所列的计量器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明细项目。本目录内项目,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均实行强制检定。具体项目为:
1.尺:竹木直尺、套管尺、钢卷尺、带锤钢卷尺、铁路轨距尺;
2.面积计:皮革面积计;
3.玻璃液体温度计:玻璃液体温度计;
4.体温计:体温计;
5.石油闪点温度计:石油闪点温度计;
6.谷物水份测定仪:谷物水份测定仪;
7.热量计:热量计;
8.砝码:砝码、链码、增砣、定量砣;
9.天平:天平;
10.秤:杆秤、戥秤、案秤、台秤、地秤、皮带秤、吊秤、电子秤、行李秤、邮政秤、计价收费专用秤、售粮机;
11.定量包装机:定量包装机、定量灌装机;
12.轨道衡:轨道衡;
13.容量器:谷物容重器;
14.计量罐、计量罐车:立式计量罐、卧式计量罐、球形计量罐、汽车计量罐车、铁路计量罐车、船舶计量仓;
15.燃油加油机:燃油加油机;
16.液体量提:液体量提;
17.食用油售油器:食用油售油器;
18.酒精计:酒精计;
19.密度计:密度计;
20.糖量计:糖量计;
21.乳汁计:乳汁计;
22.煤气表:煤气表;
23.水表:水表;
24.流量计:液体流量计、气体流量计、蒸气流量计;
25.压力表:压力表、风压表、氧气表;
26.血压计:血压计、血压表;
27.眼压计:眼压计;
28.汽车里程表:汽车里程表;
29.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
30.测速仪: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
31.测振仪:振动监测仪;
32.电度表:单相电度表、三相电度表、分时记度电度表;
33.测量互感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
34.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量仪:绝缘电阻测量仪、接地电阻测量仪;
35.场强计;场强计;
36.心、脑电图仪:心电图仪、脑电图仪;
37.照射量计(含医用辐射源):照射量计、医用辐射源;
38.电离辐射防护仪:射线监测仪、照射量率仪、放射性表面污染仪、个人剂量计;
39.活度计:活度计;
40.激光能量、功率计(含医用激光源):激光能量计、激光功率计、医用激光源;
41.超声功率计(含医用超声源):超声功率计、医用超声源;
42.声级计:声级计;
43.听力计:听力计;
44.有害气体分析仪:CO分析仪、CO?2分析仪、SO?2分析仪、测氢仪、硫化氢测定仪;
45.酸度计:酸度计、血气酸碱平衡分析仪;
46.瓦斯计:瓦斯报警器、瓦斯测定仪;
47.测汞仪:汞蒸气测定仪;
48.火焰光度计:火焰光度计;
49.分光光度计:可见光分光光度计、紫外分光光度计、红外分光光度计、萤光分光光度计、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50.比色计:滤光光电比色计、萤光光电比色计;
51.烟尘、粉尘测量仪:烟尘测量仪、粉尘测量仪;
52.水质污染监测仪:水质监测仪、水质综合分析仪、测氰仪、溶氧测定仪;
53.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吸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
54.血球计数器:电子血球计数器;
55.屈光度计:屈光度计。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根据本目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实施的项目。
四、本目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五、本目录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1999年1月19日发布增加:
56.电子计时计量装置:电话计时计费装置;
57.棉花水份测量仪:棉花水份测量仪;
58.验光仪:验光仪、验光镜片组;
59.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
56.电子计时计量装置:电话计时计费装置;
57.棉花水份测量仪:棉花水份测量仪;
58.验光仪:验光仪、验光镜片组;
59.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
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
(1999年1月20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质技监局[1999]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
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证公平交易,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根据国务院授权,现决定将电子计时计费装置等4项5种工作计量器具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见附件)。
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 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1.电子计时计费装置:电话计时计费装置;
2.棉花水份测量仪:棉花水份测量仪;
3.验光仪:验光仪、验光镜片组;
4.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
1.电子计时计费装置:电话计时计费装置;
2.棉花水份测量仪:棉花水份测量仪;
3.验光仪:验光仪、验光镜片组;
4.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
关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通知
国质检量[2001]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
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根据国务院授权,现决定将燃气加气机、热能表2项2种计量器具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目录》)。经过此次调整,《目录》总计61项118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和国务院的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将随着法制计量工作的需要,对《目录》进行调整。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及其《目录》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附件: 新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00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 新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1、燃气加气机:燃气加气机;
2、热能表:热能表。
关于将汽车里程表从《中华人民共和国
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取消的通知
国质检发[2002]3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关部门:
近年来,随着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汽车里程表已极少直接用于贸易结算。为全面贯彻实施《计量法》,根据国务院授权,现决定将汽车里程表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中取消。取消后的汽车里程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实施管理。
附件:取消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O O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取消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汽车里程表:汽车里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