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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管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19  来源: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核心提示:(一)在报检时,货主或其代理人需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供:  1.外贸合同(确认书或函电)或信用证(复印件);  2.申报食品的装箱单和货运发票(复印件);

检验检疫指南

  一、报检
  (一)在报检时,货主或其代理人需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供:
  1.外贸合同(确认书或函电)或信用证(复印件);
  2.申报食品的装箱单和货运发票(复印件);
  3.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厂检单(原件);
  4.出口食品加工原料供货证明文件。
  (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须获得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资格。(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业务详情见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网站首页http://www.bjciq.gov.cn-业务频道-认证监管-备案业务指南-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指南);
  (三)为控制疫病、疫情或执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强制性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可临时要求报检人在申报出口食品时提供其他材料:进口国(地区)卫生标准、有关国际标准、企业标准、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相关文件等;
  (四)外埠食品生产企业的出口:
  按照产地检验原则,出口食品应在生产加工地办理相关检验检疫手续。需经北京口岸出境的食品,发货人须持有生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查验,经查验合格的,由北京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有关规定换发《出境货物通关单》放行。
  
  二、检验检疫
  检验检疫时需符合如下要求:
  (一)货证相符;
  (二)不得改换已检验检疫合格的货物;
  (三)检验检疫机构依据以下规定内容实施检验检疫:
  1.与输入国或地区政府签定的双边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3.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有关条款。
  
  三、出证放行
  (一)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换证凭单》;
  (二)经检验检疫查验判定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四、承办部门
  顺义检验检疫局:负责顺义区、怀柔区、平谷区、密云县出入境食品的检验检疫工作的实施
     联系电话:58648570
  通州检验检疫局:负责西城区、东城区、宣武区、崇文区、朝阳区、通州区出入境食品的检验检疫工作的实施
     联系电话:58648609
  丰台检验检疫局:负责房山区、丰台区、石景山区、门头沟区出入境食品的检验检疫工作的实施
     联系电话:58648206
  经济技术开发区检验检疫局:负责大兴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入境食品的检验检疫工作的实施
     联系电话:58648642
  海淀检验检疫局:负责海淀区、昌平区、延庆县出入境食品的检验检疫工作的实施
     联系电话:58648719

提交材料:(办理事项时用户所需提交的材料)
  在报检时,货主或其代理人需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供:
  (1)外贸合同(确认书或函电)或信用证(复印件);
  (2)申报食品的装箱单和货运发票(复印件);
  (3)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厂检单(原件);
  (4)出口食品加工原料供货证明文件。

编辑:food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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