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网服务号
当前位置: 首页 » 质量管理 » 质量管理综合 » 正文

北京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20  来源: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核心提示:备案条件 :1、已获得国家质检总局核发的《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或《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

事项名称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

办理机构:北京检验检疫局食品监管处
办理地址:朝阳区甜水园街6号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实验楼一层报检厅办理电话:58619339、58619850
受理时间:每周一至五上午8:30-11:30

检验检疫指南
一 备案条件
1、已获得国家质检总局核发的《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或《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
2、经北京地区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
符合以上(一)、(二)条其中之一即可申请备案。
3、进出口预包装食品、化妆品标签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标签标注内容的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及管理办法。(详见:http://www.aqsiq.gov.cn/首页>检验检疫>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安全>食品、化妆品标签管理)中文标签持有人可自愿在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系统进行备案。

二、备案申请
1、填写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申请书及清单
2、标签备案申请人在申请标签备案时携带下列材料之一:
(1)国家质检总局核发的《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或《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
(2)经检验检疫机构核发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加盖骑缝章的《卫生证书》或《检验检疫证明》和附表;由检验检疫机构加盖骑缝章标签样张;标签样张翻译件。

三、标签备案查询
已批准的标签样张将在标签备案系统中进行公布,标签备案申请人可自行登陆《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系统》,以访客身份进入查询经备案的标签样张。备案系统网站地址:http://www.biaoqian.gov.cn/

提交材料:(办理事项时用户所需提交的材料)
1、《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申请书》
2、标签备案申请人在申请标签备案时携带下列材料之一:
(1)国家质检总局核发的《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或《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
(2)经检验检疫机构核发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加盖骑缝章的《卫生证书》或《检验检疫证明》和附表;由检验检疫机构加盖骑缝章标签样张;标签样张翻译件。

 
表格下载: 《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申请书》
相关法规文件: 《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检验规程(试行)》、《北京检验检疫局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编辑:foodqa

 
分享:

食品伙伴网质量服务部为您提供专业的SC咨询指导、企业标准备案、供应商审核、FDA注册咨询、ISO9001、ISO22000、HACCP、有机食品认证等服务。
联系电话:0531-82360063
电话/微信:15269187106


HACCP联盟

食品质量管理
[ 网刊订阅 ]  [ 质量管理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 返回顶部 ]
 

 
 
推荐图文
推荐质量管理
点击排行
收缩

在线咨询

  • 0531-82360063
  • 邮箱
  • 联系人
  • 联系人

     
     
    Processed in 1.470 second(s), 1291 queries, Memory 5.98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