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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农产品认证监管职责与责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4-11
核心提示:根据《认证认可条例》第 55 条规定,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作为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根据《认证认可条例》第 55 条规定,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作为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认证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质检认联【2007】146 号)、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改进和深化认证监管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认法[2008]14 号)也进一步明确:认监委和各级质检部门是我国认证活动监管和执法主体,认监委履行全面组织、协调、督导全国认证监管执法工作职责;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即各省级质检部门)履行本辖区内认证监管执法工作的具体组织部署、协调指导、监督检查以及违法案件督办、查处职责。各省级质检部门的职责是“按照总局、认监委和所在局认证监管工作目标,拟定本辖区认证监管规划、计划;制定本辖区认证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推动认证制度在本辖区的实施;指导、协调本辖区认证监管工作;负责本辖区认证 市场和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在执法依据方面,要首先收集认证认可通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包括《认证认证条例》、《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等,这些法规和规章适用于所有的食品农产品认证制度,对于特定认证制度,还要识别专门针对这种认证制度的规章、规则、规范性文件等,如《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饲料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除认证认可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外,还要主动收集和整理与食品安全、产品质量相关的法律法规。如2009 年刚刚发布的《食品安全法》通过依法建立严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了包括监管部门在内的食品链中各部门的职责。如第75 条规定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督管理和认证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本手册附录中列出了部分相关法律法规名称和条款)因此,要充分认识到肩负职能与责任,将食品农产品认证有效性监督检查作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内容,不断提高认证监管工作的有效性。
编辑:food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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