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大米
背景:
陈化粮是指储存品质明显下降的,一般不宜直接作为口粮食用的粮食。近年来,国家各职能部门大力监督,以及新闻媒体的广泛关注和宣传,直接用陈化粮加工成大米作为口粮在市场上流通的现象已经基本杜绝了。但是用陈化粮加工大米有暴利可图,不法厂家、商家还是铤而走险,用陈化粮加工成大米。其手段主要是将陈化粮按照一定比例掺入稻谷中加工成大米,在市场上流通销售。这种做法不易为广大消费者所察觉,潜在的危害较大。
本案例涉及的产品是大米,其工艺流程为:
稻谷→ 筛选(溜筛,振动筛,高速除稗筛)→去石→磁选(磁栏,永磁滚筒)→砻谷→谷糙分离→碾米→成品包装
质量事件:
某日,某市某工商行政管理分局接到某米业加工厂内部人员举报,称该厂将陈化粮稻谷按照1:4的比例掺入好的稻谷中加工成大米出售。接到举报后工商局的领导非常重视。当即派人赶到举报人举报的米业加工厂,对成品大米及加工原料稻谷进行了查封,并对原料稻谷及成品大米进行了抽样。
调查分析:
工商局人员对举报人举报的单位负责人进行了简单的询问。负责人宣称,绝无用陈化粮稻谷掺入好稻谷中加工口粮大米的行为。并说:“你们可以随便抽样,送任何部门检测都可以。”由此可见,这位负责人对此类搀杂使假行为很“内行”。工商部门办案人员凭着多年的办案经验判断,对于违法加工事件,没有事实摆在生产者面前他们是不会承认的。
工商部门对其成品大米以及加工原料稻谷进行了抽样。本欲送当地粮检部门检测,但恰好赶上该机构认证评审,近期不能检测样品。由于此事件较急,则送到了有陈化粮鉴定资质的某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实验室分析
接到样品以及听取了工商人员的陈述后,试验室即刻研究试验方案。经过研究决定稻谷按照国粮发[2004]43号文件附录《稻谷储存品质判定规则》检测,判断其是否陈化;大米按照GB1354-1986《大米》标准检测,看其是否合格,并重点检测黄曲霉毒素B1以及黄粒米。经过加班检测,检测结果为:
①大米的加工原料——稻谷,不是陈化粮。
②成品大米符合标准要求,为合格产品,且黄曲霉毒素B1、黄粒米并不超标。
对这一结果我们与工商部门的同志进行了分析,取得了如下共识:
①陈化粮稻谷已经全部掺入好的稻谷中,且都已经加工成大米,工商部门的同志抽取的样品为正常稻谷。或生产者已经将陈化粮稻谷按照很小的比例掺入好的稻谷中。
②由于陈化粮稻谷是按照一定比例掺入新稻谷中,且掺入陈化粮稻谷比例只占小部分,所以加工后大米的整体品质已经提高,其检测结果就可能符合相关标准。下一步需要做的是找出一种鉴别陈粮与新粮的方法。经过查找有关资料,我们决定采用GB/T5492-1985《粮食、油料检验 色泽、气味、口味鉴定法》标准中附录A粮食新陈试验方法,这个方法具有快速、简便、准确、易操作等特点。根据方法采用试验方案确定如下:
①采用A1愈创木酚反应法鉴定稻谷的新、陈程度;
②采用A1愈创木酚反应法和A3酸度指示剂法鉴定大米的新、陈程度。
A1方法的原理是:利用愈创木酚溶液与粮食反应所产生的颜色来判断粮食的新、陈程度,显色越深,表示酶的活动能力越强,说明粮食的新鲜程度较大。
A3酸度指示剂法:根据米粒着色的情况判断新、陈程度,绿色表示米粒较新,为新粮。且越是新粮,米粒越绿。根据米质的新旧程度由黄色过渡到橙色。
根据试验得出的结果,我们分析如下:
①稻谷的加工原料不是陈化粮,为新粮;
②大米根据显色试验,米粒大部分呈现绿色,少部分呈黄色。根据绿色米粒与黄色米粒的比例,得出陈粮与新粮的比例为1:4,证明了举报人的举报属实,且掺入的陈化稻谷至少储存了3~4年以上。
整改措施:
1.对生产企业给予经济处罚、并吊销营业执照,限期整改。
2.对辖区内的大米加工厂进行检查,检查加工原料稻谷的采购质检报告,并对原料稻谷、成品大米进行抽样,送有关部门检验。
3.对举报人举报的食品质量事件,一经查实,对举报人进行一定的奖励,并形成制度。
4.组织相关执法人员、辖区内米业加工厂、粮库负责人认真学习国家文件《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陈化粮处理若干意见》。
5.在新闻媒体上大力宣传选购大米的方法,让消费者选择放心大米。
工作体会;
现今食品安全越来越受到广大消费者以及各个食品监管部门的重视。随着各职能部门监管力度加大,以及广大消费者对假冒伪劣食品的鉴别能力的提高,食品的掺杂使假又出现了新的趋势。逐步由明目张胆地造假发展到隐蔽性强的掺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