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和实施不合格商品的退市制度,彻底消除消费安全隐患、确保人身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一、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是指将不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或存在其它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市场的一种质量管理制度。
二、下列食品应当停止销售,退出市场;
(一)经检测证实为不合格或感官鉴别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不洁、有异物、异味的;
(二)“三无”食品,超过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的;
(三)应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四)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
(五)伪造产地、虚构厂名厂址、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执行标准、质量标志,对食品质量作引人误解虚假夸大宣传的;
(六)假冒他人商标,擅自使用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消费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七)包装严重破损和其它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八)使用非食用色素,超标准使用食用色素,或添加其它有损害人身安全健康物质的;
(九)其它法律法规禁止上市的。
三、对尚未售出的食品销售者应认真清理,发现不合格食品时自动下柜下架,退出市场。
四、对巡查和监测中发现的涉及人身健康的不合格食品,强制退出市场。
五、对已售出的不合格食品或有问题的食品,应在第一时间追回,或在媒体发布召回、停止食用的公告。
六、对无法追回的不合格食品或有问题的食品,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予经济赔偿,并视情节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七、对退市的不合格食品或有问题的食品,应追溯来源和渠道,及时采取强制措施,防止不合格商品改头换面二次流入市场。